韩光道介绍说,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模型,美国、欧盟“碳关税”的征收,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均将产生负面影响,即进、出口额都下降。比较而言,对出口的影响要大于进口的影响。
其中,能源密集型产品出口将出现“增长衰退期”。韩光道认为,美国、欧盟开征“碳关税”,直接推高广东出口到当地产品价格,削弱一直以来以低价为主的产品竞争力,尤其是能源密集型产品。如果不改变现有的生产工艺、模式,能源密集型产品出口将出现“增长衰退期”。
不仅如此,随着碳关税税率的上升对我国的影响逐渐加大,但是这种影响并不成正比,刚开始征收碳关税时的影响要比后增的碳关税的影响要大。
非能源密集型(低含碳)产品出口略有增加,但是其增长的幅度要远小于能源密集型产品出口水平下降的幅度。增加的主因是相关产品之间的替代效应。
韩光道认为,消除碳关税影响出口的短期策略是:企业方面通过提高技术、改进工艺、提高企业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达到抵消美国所征“碳关税”;政府方面,提供政策扶持、提高出口退税率帮助企业消除“碳关税”影响。他指出,要消除碳关税对出口影响的长期策略则是,借广东省推进“双转移”机会,大力推进低碳产业发展。
-应对樊纲:不如我们先对自己征碳税
对于欧美意欲征收碳关税,国内著名经济学家、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的态度十分鲜明和坚决:“最好的办法就是我们赶快先实行碳税!”
樊纲对本报记者表示,一旦我们自己征碳税,欧美就没有理由再征一次碳税了。我们征了之后就可以补贴自己的企业。欧美征了碳关税不会补贴我们,而是资助自己的企业出口了。
“所以我建议如果它们实行碳关税,我们就实行碳税,反正我们自己的钱自己用,可以减别的税了。”
虽然美国尚未正式通过,但樊纲提醒,但不排除在后面,欧美等发达国家还会拿碳关税找事。“以后可能会拿一件事、一个一个产品出来,说你不符合环保要求、不符合碳排放要求等等,将来可能再通过其他的一些法案来征你的税,所以碳的问题可能仍然是贸易保护主义的问题。”
至于具体的应对措施,复旦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张梓太认为,不能单一依靠行政力量、自上而下地发动,还要借助市场的力量、借助市场的手段加以推进。比如碳交易市场的培育,碳交易规则的确立。此外,不能再沿用传统的惩治思路,而是要多用征税这样的经济手段,如征收碳税、碳关税。
专家还建议,出口企业一方面要从产品生产的细节入手,把“节能降耗”融入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实现降耗与升值同步,从而实现节约资源最大化和产品生产资源投入的最小化。另一方面在考量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和相对低廉的能源价格之比之时,把谋取节约能源放在生产经营的重要位置。
此外,出口企业在应对碳关税时,还可以通过企业“走出去”,把生产基地建到国外去,把产品生产放到销售所在地,从而规避碳关税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损失和伤害。
-焦点碳关税会否被WTO法规否掉?
目前,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是,可以帮助“中国制造”应对碳关税的关键问题仍然无解:向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是否违背WTO原则?
碳关税向所有进口商品征税,征税的标准是商品生产中的碳排放量,因此这点违背了WTO成员方不得因产品的生产方法而被区别对待的原则。
但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的第20条又给碳关税留了个后门。该条款允许WTO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
欧洲政策研究中心能源气候项目负责人伊恩霍夫分析说:“如果欧盟决定征收碳关税,那么这项税收应该是不追求回报的,税收应该被用来成立气候变化相关基金。这样,欧盟就可以援引第20条条款,强调征收碳关税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有助于人类以及其他各种生物的健康。”
2009年WTO和联合国联合发布了《贸易和气候变化》报告,报告并没有否决这种可能。但该报告的WTO方撰写者是该组织秘书处,WTO秘书处只负责为WTO成员国提供建议,并不参与制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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