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回报收益飙高 多路资金转战“钱生钱”(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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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回报收益飙高 多路资金转战“钱生钱”(3)
2010年03月29日 07:15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而沈先生则表示,他们放贷有几个原则,“只讲原则,不讲人情”。一条原则是“一定要抵押”。其次是 “只做短期,不做长期”。放贷期限控制在1个月内是最保险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实际上,大部分借款人都是短期周转为主,如果是超过3个月的放款,最后都收不回来。第三是“协议做好,你情我愿。”事先都会签署法律效力的文件,协议上只写明3倍利息,超额的利息,则在放款时先从里面扣除。抵押物的过户资料也事先做好,时间一到,没来还款或续借,立马过户。第四,对抵押物必须具备专业鉴别和变现能力。不熟的抵押物,或者没有变现渠道的抵押物不要碰。

  风险提示

  高息民间借贷法律地位尴尬

  尽管目前民间借贷在全国各地都异常活跃,但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却一直处于灰色地带。

  央行2002年发文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目前央行6个月至一年的贷款基准利率为5.31%,那么月息超过1.3%,年息超过21.24%即高于现行基准利率的4倍。

  北京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尘表示,目前进行判决时,不同法官会采取不同的办法,有的法官会将之界定为高利贷进行打击,例如不久前北京朝阳区法院便将一起利率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贷款官司,判决为高利贷,贷款合同无效,不但没收非法收入,还对放款人进行罚款。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肖红波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我国是实行金融许可制度的,也就是说要从事借贷业务必须要得到监管层的特许,“民间借贷公司很多都没有得到这一特许”。不过肖红波指出,在实际情况中,贷款人一般不会将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的部分称之为“利息”,“在叫法上改一改,就可能达到在法律上主动的地位”,肖红波说,“例如有做法将这部分利息称之为‘借款’,双方以借条形式达成合同,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的部分在法律上也可能得到保护。”(方利平、薛松、刘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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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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