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陷入“贷款门” 被诉多收3000万(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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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银行陷入“贷款门” 被诉多收3000万(2)
2010年04月02日 08:46 来源:证券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对于民生银行而言,二审也未能一帆风顺,其主张的管辖权至今悬而未决。

  二审第一次开庭时,民生银行提供的《顾问协议》成为合议庭的审理焦点。尽管二审尚未出结果,“合议庭的态度倾向于将案件移交北京法院审理”, 周晓龙告诉记者。

  由于自认并未与民生银行签订《顾问协议》,国大地产怀疑《顾问协议》的真实性。国大地产故而又向省高院提出异议,省高院进行了二次开庭。

  此外,周晓龙向记者透露,二审第一次开庭时,民生石家庄分行的代理律师宋欣在场,该人也是民生石家庄分行法律部的主任。一审时宋欣未在,民生银行总行及石家庄分行的代理律师为王强、王东华。

  周晓龙介绍,民生银行方面的开庭通知书却是由省高院某宋姓副庭长签收,宋欣恰恰为该庭长之女。

  周晓龙还告诉记者,由于案子上诉省法院,最终直接由该副庭长负责,考虑到宋欣的身份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二审二次开庭时,宋欣就被换掉了。

  质疑顾问协议

  “目前案子还在二审过程中,还未到实质审理阶段。”记者从相关权威人士处了解到。

  但令国大地产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份顾问协议乃“横空出世”,协议本身存在多处瑕疵,没有骑缝章、没有签署时间、没有授权委托书。

  在法庭上出现的《顾问协议》让国大地产总经理秦兴民及周晓龙大吃一惊,因为秦兴民的签字确实出现在《顾问协议》的最后一页。

  “我们并不认可这个协议真实存在。”周晓龙告诉记者,“所以我们开庭时就要求对方顾问服务的经办人到场,秦兴民在《顾问协议》上根本没有得到授权委托。”

  周晓龙称,“我们和所有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协议,都有双方的骑缝章,证明我们的合同、协议的一致性及有效性。而且都有每个合同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双方对合同、协议内容了解达成一致。但唯独民生银行的顾问协议没有骑缝章,更没有我们的授权委托书。”

  不过,令国大地产及周晓龙失望的是,二审二次开庭时,民生银行方面的经办人员并未到场,对方也未能提供授权委托书。

  除了上述瑕疵,《顾问协议》的内容也遭到质疑。

  据周晓龙所述,《顾问协议》主要提及民生银行为国大地产融资3亿元,后者向前者支付3000万元融资服务费。

  然而,在周看来,融资服务费与财务顾问费并非一码事。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融资服务和财务顾问服务是中间业务的两个品种。

  周认为,退一步说,就《顾问协议》来看,民生石家庄分行提供的3亿元贷款是自营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自营贷款除了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尽管3亿元贷款来自民生石家庄分行,融资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由总行收取,但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和民生总行是一个主体,总行是一级法人,分行是二级法人,其资金管理、人员架构、经营业务都受制于总行,它实际是分支机构,并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

  至此,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本报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罗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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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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