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保障“创新扬州”建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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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保障“创新扬州”建设
2010年04月26日 20: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扬州4月26日电(潘庆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继荣26日在扬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称,“将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为建设创新扬州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今年4月26日,是第1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据了解,2009年,扬州市中院审理一审知产民事案件94件,审结90件;审结知产刑事案件1件,受理知产行政案件1件。商标权侵权30件、著作权侵权43件、不正当竞争纠纷3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5件。全年结案91件,其中判决29件、调解19件、撤诉40件,驳回起诉1件,移送2件。

  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方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判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传统民间文学艺术诸如传统剧目,鼓励其传播和利用,当有人合法地利用它进行再创作时,对其有关成果用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广泛关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越剧编导刘南薇先生的子女刘耕源、刘朝晖起诉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新版《梁祝》著作权侵权案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的最初改编者是刘南薇,其对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因刘南薇已于1989年去世,两原告作为其子女有权继承涉案《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的著作财产权。

  扬子江音像公司作为一家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出版者,有义务审查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包括改编者),并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获取许可、支付报酬等义务。判决被告扬子江音像公司在媒体上发表声明,说明刘南薇是《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的改编者;立即停止制作、出版、发行、销售侵权的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VCD;赔偿原告刘耕源、刘朝晖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通过案例评析,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说法,分析最新审判工作及当前受理和审结的案件类型及特点,对知识产权审判中反映出来的一些苗头性、预警性动态及时发布司法建议,进行必要的风险预警,以此加强知识产权宣判工作,为建设创新扬州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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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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