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系统工程
与会人士还提出,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在具体实施细则方面还需要大量法律法规来完善,对创业板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从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与事后救济三个角度进行构造。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表示,退市方面目前还有很多问题。市场对退市普遍认识不够,从立法角度来说也不完善,实际操作当中不仅经验不够甚至存在很多阻力。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退市程序是当务之急。并要建立多元化的机制,确实形成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研究退市过程当中的责、权、利和救济渠道的问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法律部总监牛文婕提出,创业板直接退市后,从后台操作来看还有一系列非常复杂的权益认定和法律关系移转的工作要做。如果直接退市不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应该如何处理值得探讨。从过往的经验来看,还有退市公司不配合甚至“蒸发”现象,因此要明确退市过程中谁为法定的证券确权机构,并仔细衔接投资者股份确认工作,建立确保投资者权利的法律基础。
对于直接退市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握的原则,曹守晔认为,指导思想是要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即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三公”原则;维护良性竞争,体现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竞争秩序;形成良好的信息传递效应,引导大家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识;树立上市公司的自我约束意识等。这样才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推动证券市场开发新的金融产品。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提出,不能就证券市场谈证券市场,应该用大金融的视野,来规范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金融业一定要统一监管,用5至10年的时间来建立和国际趋势接轨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把证券、保险、银行都纳入其中。
参会专家还呼吁,在目前金融领域的司法救济中,必须力求人员的专门化,机构的专业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应该是全方位立体的保护。
创业板非常有必要且有条件尽快建立直接退市制度。首先,创业板设立时间比较短,目前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和包袱。其次,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比主板要高一些。再次,建立直接退市制度不仅可以杜绝壳资源恶性炒作现象,减少相关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也对形成市场理性文化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利益。(杜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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