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他了解,现实中,部分商家为了利益,还会将这些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此外,随着网络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通过互联网交易给消费者的隐私带来巨大挑战。个人隐私一旦暴露,导致的负面后果很严重。而目前,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仍未完善,实施十多年的《消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新《消法》加入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十分及时而必要。
部分新订条款速读
-开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修订》第十六条: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不得以收据代替,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日后提供发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句话点评:不开发票没门。
-不得随意搜身:
《修订》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一句话点评:面对搜身,说no!
-收预付款要有第三方账户监管
《修订》新增: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的,应当由商业银行设立专款账户实施托管,专款专用,分期支取;经营者若确需提前支取预付款的,应当向托管商业银行提供担保。
一句话点评:拿钱玩“蒸发”跑不掉咯。
-垃圾信息不得再骚扰
《修订》新增: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网等通信网络、邮件、快件和电子邮件、短信息服务等方式传播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广告中明示拒绝的途径,消费者明确拒绝的,不得继续发送。经营者在发送商业信息时,应确保该商业信息可以清晰地被接受者识别为广告类信息。
一句话点评:再发垃圾信息告你。
-赠品也有“三包期”
《修订》第23条新增:商品三包期内的修理期间,经营者应当提供替代商品。在保修期内无法修理或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对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运输。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适用本规定。
一句话点评:所有商品都要“三包”。
两年前,曾有机构在民间做过这样一份调查:你认为我国哪部法律最重要?位列榜首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现行《消法》是1993年公布实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已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周晖表示,第二次《消法》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和第一次相比,这一次已修改的内容范围涉及较广。
根据业内人士预测,这部修改法的最迟出台时间应该会在2012年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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