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36条”引导民资更具操作性 如何落实成悬念(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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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36条”引导民资更具操作性 如何落实成悬念(2)
2010年05月26日 13:54 来源:《国家财经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当前,中国正在进行一场深刻的经济结构调整,其中投资结构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市场经济秩序不健全的环境中,国有资本拥有许多民间资本不具有的优势,竞争环境尚不公平。

  “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来考虑,国有资本该退出的领域应该坚决退出,否则民间资本无路可走。”张文魁说。

  而在保育钧看来,利用相关政策,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实体经济的路径如果打通,将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资本血液,同时意味着我国经济在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两方面,都获得了新的发展动力。

  排除落实隐忧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36条”将破除、拆除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作为重点,在非公经济36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针对民间资本占比较低行业的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解决其准入难问题。

  “此次政策如果能够落实,中国私营经济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期,也将解决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庄健表示,“新36条”仍然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性文件,今后还是要看政府职能部门出台的细则以及具体实施情况。

  张汉亚认为,宏观政策能否转化为民间投资的实际推动力,要看政府职能部门对国务院政策的执行力度。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更多领域和行业,无疑将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形成竞争压力,不排除部分国有资本会利用自身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变相设置‘玻璃门’和‘弹簧门’。”张汉亚说。

  张汉亚认为,发展私营经济的关键不是行业准入问题,而是融资问题,相关实施细则还需要更加明确。他担心金融机构对私营企业存在“规模歧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尚未健全,民间资本难以转化为民间投资。

  “新36条”中,不同的领域开放程度不同,比如在交通运输领域可以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和参股的形式进入,但在有些领域,比如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只允许民间资本以参股的方式进入或者“与国有企业开展合作”,措辞显得很谨慎。

  潘继平表示,“新36条”还缺乏一些细致性政策文件作为补充,民资进入的方式、领域仍然需要进一步落实。“只说是与国有企业开展合作,如果国企不乐意又怎么办?后续政策不出来,民资进入程度疑问重重。”

  从垄断巨头角度出发,也确实缺少与民营资本开展合作的动力与必要。以三巨头中体量最小的中海油为例,2009年收入1051.95亿元,利润294.86亿元,全年在勘探开发上总的投入约为426.7亿元(62.48亿美元)。而国内的民营石油企业,总资产能以亿为单位论者寥寥无几,合作基础严重不对称。

  中海油前副总裁高志凯明确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加大鼓励民营企业的力度绝对是应该,但在石油开发上并不适合。油气行业的特殊性要求实行统一资源管理,放开管制、门槛降低后,只能带来无序竞争、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非公经济36条”和本次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们现在要根据各行业的具体情况去落实,但是不好确定具体的时间。”

  保育钧表示,“新36条”的不足之处在于问责主体不明确。“落实存在的问题,如果垄断部门、政府部门不去落实,那么将有谁来监管,这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孙莹 王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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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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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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