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出台 进一步增强透明度(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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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出台 进一步增强透明度(3)
2010年05月26日 17: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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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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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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