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家的房子租给一位外地来京的手艺人,一家三口人既拿房子当住宅,又当“小工厂”,他们做的是“(塑料)礼品花卉”,也就是手工艺品,对左邻右舍没有任何干扰。而退休编辑王先生则在家里开了一个工作室,他将房间正厅安置几台电脑,替几家出版社做编校外包的活,当王先生听说可以用自己家来注册公司时,喜出望外,最近正准备到社区物业那儿开证明,这样他就可以方便地从出版社那里拿支票入账,也正经八百地给国家交税了。
工商部门将公民私宅的经营性注册权还归居民自己,这是开明之举,工商部门完全没有必要越俎代庖替社区居住担忧,在住宅里经营会影响四邻,一刀切的方式反而伤害了上述制作手工艺的家庭与编辑校对工作室的正常注册,公民利用自己私有财产进行正常经营,应该是一种工作与生活权利。
现在王先生的问题又会接踵而至,他担心物业借故其他业主不同意,不为他开具证明,因为相关规定上说,用自己住房注册得经相关利害关系住户同意,自己的房子一直用做工作室,从来没有影响过他人,更没有邻居到物业投诉,现在主动权却到了邻居手中,如果邻居向他索要一定的扰民费或其他费用,他又如何面对呢?
在自己家房子里开工作室或对他人不构成影响的小公司,其决定权不应该由邻居说了算,如果要小区居民多数人来投票决定,看起来是“民主”方式,但可能会侵害居民正常权益,比较科学合理的方式应该是采取“公示”方式,对居民楼里申请开公司的住户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司的经营项目、来访客户日流量估计、工作人员总人数、公司相关承诺等等。如果公示的内容不影响相关邻居,即便有人反对,物业可以认为反对理由不充分,而同意其注册公司。这里最关键的一条应该是,相关利害居民如果反对他人注册公司,应该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认为是否同意他人注册公司的权力在自己手中。
类似的问题,还有占道摊贩,需要我们相关机构制定出合乎情理的规章来进行规范,这种规章应该是可操作的,也应该是善意的,它要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在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前提下,保障相对弱势的群体,这样的规章才会持久有效。在家办公与在马路边做小买卖,都事关民生,也事关民权。
□威伯(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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