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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长建议提高拆迁补偿标准 已递交全国人大

2008年03月14日 15:53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2008年1月8日,北京前门地区拆迁改建现场。 中新社发 杜洋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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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补偿标准偏低方式单一

  已递交全国人大,建议还提出应尽快明确“公共利益”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市长张广宁昨天递交《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制度的建议》,呼吁尽快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合理提高征收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难“买”同等生活

  张广宁认为,现有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方式单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补偿和安置标准的设置主要是对房屋使用权的补偿,未考虑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其规定了补偿通过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并确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额,但由于评估价往往滞后于市场价、评估机构缺乏公信力等原因,以市场价补偿存在很大的问题,难以真正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此外,由于市场补偿价格的确定往往忽略了对地段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环境、景观、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等综合因素的考虑,被征收人难以按照补偿价格获得同等生活质量的居住条件。

  张广宁表示,这些都影响了房屋征收的进行。现有征收纠纷往往不是针对征收行为本身,而是针对拆迁补偿数额。

  他建议:要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提高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上,要认真考虑被征收房屋的综合价格因素,及时更新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明确纳入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在补偿方式上,要提高产权置换在拆迁补偿中所占的比例,加大对中低收入被征收家庭居住条件的保障。

  重点产业应算“公共利益”

  张广宁认为,现在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物权法》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未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具体的规定。从我国现行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虽然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了极其有限的列举,但未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其含义和详细范围,造成地方政府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难以把握,对房屋征收的范围难以把握。

  张广宁建议:尽快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要将国家和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列入公共利益的范畴。”张广宁在建议中说,这类产业虽然不具有传统公共利益的“无偿性”特征,但从其有益于多数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本质需要的特征来看,从其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地方就业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意义上看,都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征,应纳入公共利益的范围。

  张广宁还认为,公共利益的内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在确定其范围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时保障好老百姓的权益。公共利益的范围还应保留一定的开放性,对一些介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土地征收问题,应当交由地方政府通过听证的方式确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征收行为之前要公开论证

  张广宁认为,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定位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将行政机关定位为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监管主体。相应地,在制度设计上,都是以规定拆迁程序为主,而缺乏有关征收程序的规定,这与《物权法》以征收为主的规定不相一致。“因此,迫切需要完善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制度”。

  他建议: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征收程序。要明确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的地位,在政府进行征收行为之前,对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公开论证,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记者李宜航、韩平、陈晓璇)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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