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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个人信用档案不能单方面建立

2008年06月10日 06: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防止失信行为,要保证使用者能高效率地查询到个人信用信息,同样,信用档案的建立者也不能等到被记录者的正常生活已经被不真实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后,才想到去纠错和弥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称,我国已经为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而据调查,33.1%的人表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不了解,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6月9日《中国青年报》)

  当下,对个人信用档案作用的认知进行调查,固然重要。但依笔者之见,这项调查更应增加一项:“你知道你的信用已经被记录了吗?”笔者十余年前就倡导“信用经济”,对“个人信用”的重要性了解较多,但笔者对此档案有关自己的部分却仍然“一无所知”。相信绝大多数市民对自己的信用档案了解程度也和我是一样的状态。

  公众对个人信用档案的无知和茫然,并非应一概归咎于公众对个人信用的不重视或不了解,而更应关注的是,档案建立机构在个人信用档案披露上的透明度。

  在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真实的基础上,信用记录对于社会秩序维系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价值,集中体现在信息披露制度中。防止失信行为,要保证使用者能高效率地查询到个人信用信息,更需要信用记录透明。包括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同样需要一定的透明度,变单方记录为有被记录人参与的双方记录。特别是信用档案的建立者不能等到被记录者的正常生活已经被不真实的信用记录产生了巨大影响之后,才想到去纠错和弥补。

  个人信用档案必须先建立好自己的信用,才谈得上促进和保障信用。当然,信用信息透明与个人隐私保护并非不能调和,以美国的信用立法为例,既有《信息自由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法案来强化信息公开,又有《隐私法案》、《隐私保护法》、《财务隐私权利法》等法案具体划定了个人隐私的范围。根据这些法律,不仅公民有权随时查阅自己的信用记录,在发现记录内容不实时也可以申请更改。而信用局在出具一份对个人不利的信用记录时必须通知本人,公民一旦发现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从国家征信制度模式来看,中国采取的实为以央行为信用建设主体的政府监管模式。鉴于行政权的强势地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政府信用部门的失职而受损,将更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因而,增强个人信用记录的透明度对中国式征信制度更为重要。透明度不足,公众就难以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以个人信用记录来监督个体信用行为、辅助决策的功能也就失去了其本源的意义。

  当然,“信息披露法”绝非仅针对企业和个人,政府本身也是其约束的对象。已于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我们更为需要的,还应是一部对政府、企业与个人都平等对待的人大立法。(王琳 海南 学者)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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