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金融国企高管酬薪当依法管控——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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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金融国企高管酬薪当依法管控
2009年02月10日 08:58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一项旨在进一步规范所有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问题的政策文件已基本完成,现处于征求相关部委意见阶段。该文件特别将国有金融企业纳入管理范围,近日财政部下发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是该文件的一个重要部分。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文件最终可能以国务院名义下发,如果进展顺利,有望在两个月内出台。

  金融国企高管享有天价酬薪,这是近来社会高度关注、广泛热议的一个尖锐话题。之所以尖锐,是公众对金融国企高管享有天价酬薪不断予以口诛笔伐,但是金融国企高管的天价酬薪仍难以撼动,甚至一些金融国企高管还有“一万个”理由,为自己天价酬薪的合理性进行“辨证”。

  金融国企高管享受天价酬薪,在当前国内经济整体处于波动的情势下,在收入、分配结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从“情”上看,我国经济发展仍存在一些不稳定性,整体的经济效益增长也在受到一定的制约,一些大学生毕业后连工作都没有着落,对工资不敢奢求,大量基础人员年收入不足5万元,而我们的金融国企高管却能够领取、百万元、千万元酬薪,显然脱离了实际,脱离了我们的国情。

  从“理”上看,金融国企并非高管们的“私有财产”,他们不过是金融国企的“职业经理人”,有何资格享受如此高额的天价酬薪?况且,目前我们的一些金融、国企单位经济效益并不是很好,而高管们的酬薪却丝毫不受影响,显然违背了基本的市场规律和分配法则。

  从“法”上看,市场中任何经营、分配,都是以公平为基础。国家虽然未对金融国企酬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却赋予了金融国企高管们的法律责任,即作为高管要对企业的前途命运负责,对国家、对社会、对广大员工负责。一些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并不好,但一些高管并不承担经营风险,反而依然领取高酬薪,显然背离了法律的基本要求。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们的金融国企高管,虽然属于市场化经营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但是绝大多数的金融国企高管,其身份首先是“国家公职人员”,而非社会聘用人员。比如,有的拥有国家公务员的职级,有的属于国家高级职员,且他们出任金融国企高管也并非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而大多属于国家“委派”。既然是国家委派的公职人员,就应当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领取科学合理的酬薪,而不是无边无际的自主定价的高酬薪。

  目前来看,对金融国企高管天价酬薪难以制约的难点在于法律上的不健全,管控金融国企高管酬薪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国家有关部门出台《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金融国企高管的天价酬薪,但是政策性的规定,难免会缺少一些现实可操作性,也就是说难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政策面前,一些金融国企高管仍会以种种理由,乃至用“打擦边球”的手段,为自己谋取更高的利益,脱离管控的范围。

  金融国企高管天价酬薪,不仅有悖社会分配上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而且亦有“瓜分”国有资产之嫌。对于金融国企高管酬薪,首先要建立基本的酬薪制度,规范高管的基础酬薪;其次需要建立激励机制,根据金融国企高管对国家、对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大小,实施国家层面的动态奖励。比如可以设立金融国企高管特殊贡献奖,哪怕是重奖500万元,也奖得公众心服口服。如果金融国企高管们并未对国家、对社会、对企业作出杰出贡献,反而心安理得领取高酬薪,就有损高管的社会形象。

  因此,笔者以为,金融国企高管酬薪当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正如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教研室主任文跃然所言:最好的办法是能够通过立法将管控办法固定下来。笔者期望,管控金融国企高管酬薪能够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实施依法管控。只有用法律手段监督制约金融国企高管酬薪,才能让金融国企高管们不再成为游离于公众视野及法律之外的特殊群体。(唐卫毅)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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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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