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暂停年休”是法律与民生的迷失——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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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暂停年休”是法律与民生的迷失
2009年02月13日 11:16 来源:成都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不管是坊间还是网络,要求政府“强制实行带薪年休”的呼声与日俱增。不过, 11日,刘涛、鲁开垠等广东省政协委员却建议在金融风暴影响的这段时期内,广东应暂停员工的带薪年休制。刘涛认为,“金融危机下,‘饭碗’远比‘福利’要重要。员工暂时不应过分要求强制实行带薪休假……带薪休假应逐步分批进行,可先在政府机关推行。”( 2月12日《新快报》)

  虽然几名政协委员的出发点是为了应对当前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让公民能“重塑信心,共度时艰”,理性淡看“强制带薪休假”,先力保饭碗不丢。但这种貌似关心低层民众甘苦的行为却是一种“伪关怀”。他们在启动思维的过程中迷失了两个方向:一是法律法规的方向,二是民生方向。

  先说“暂停年休”与法律法规的抵触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也对劳动者的休假制度作了原则规定。特别是去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更清晰地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企及有雇工的单位职工的年休制度。所以,广东的人大与政协无权来暂停全国正实施的职工带薪休假的法律法规制度。

  在当前,带薪休年假,已被国家法律与法规赋予了每名劳动者的法律权利。在这一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文未作修改之前,任何人和地方机构,均无权去正面或变相剥夺。所以,广东这几名政协委员,即便出于一番好心,所大声疾呼的暂停年休制度,实则是一种法制折腾,最终消解的是法的权威性。

  再者,这一建议是“伪关怀”。当前非机关、非垄断企业的大多数中小企业普通职工,他们面临着颇长时间的“休假窘境”。一项民生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不能人为分为三六九等,而必须要确保其底线公平,什么公务员先休,企业职工缓休,这是一种职业歧视。任何民生制度改革的前提必须是替最广大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我国《政协章程》第24条规定,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这需要委员们深入群众基层,去认真调研大多数普通劳动者的心声。比如,为何公务员就能如实照办带薪休假,而企业职工却怕带薪休假回来被老总冷面“休人”?究竟是一股什么力量酿就了现在的“公民休假马太效应”的局面?这方面的深度调研,想必才应是各级代表与委员更该倾情关心的苍生命题。(贾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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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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