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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地名“便车”蹭土特产热度?法官盘点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5日 19: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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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五常大米、西湖龙井、库尔勒香梨……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地理标志性产品进入人们生活,蹭地理标志商标热度的现象也随之增多。哪些行为属于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不当使用?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法官介绍常见侵权情景。

  【解说】一山西商家在售卖的大米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五常”字样,后被五常市大米协会起诉。法官介绍,商家未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大米符合“五常大米”特定品质,也未与权利人履行规定的申请手续,因此被认定为侵权。

  【同期】北京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 张燕燕

  根据商标法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商品的来源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商家)擅自在自己的外包装上突出地使用“五常”的字样,这种突出使用方式是要被认定为侵权的。

  【解说】在网上售卖商品,关键词设置不当也会构成侵权。

  【同期】北京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 张燕燕

  一个河北的商家,他卖的是河北的梨,但是为了吸引消费者来购买,他在自己的商品介绍链接当中,设置关键词的时候使用了“库尔勒香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想要购买库尔勒香梨的时候,会输入关键词,第一时间会跳出来这条链接,增加了商品的曝光度,增加了经营者经营的潜在利益。最终法院认定(该商家)是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同时也被判(处)经济赔偿和停止使用。

  【解说】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一方面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惩治,另一方面也应当防止利用地理标志“碰瓷”牟利的行为。

  【解说】2021年,潼关肉夹馍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200余家小吃店、快餐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将店里所有涉及潼关肉夹馍字样的广告、招牌撤下,并赔偿损失、支付诉讼费,诉讼地域涉及内蒙古、河南、浙江、天津等多个省市。

  【解说】对此,最高法做出回应,表示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解说】对于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最高法也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李剑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支持向滥诉者索赔合理开支,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遏制知识产权领域权利滥用和恶意诉讼行为。对大量收购版权并据此进行所谓“维权”的行为,加大对实体权利基础的审查,准确把握重复诉讼认定标准,防止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

  记者 单璐 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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