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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令上市银行披露所持金融债券及风险状况

2008年08月25日 19: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五日电(记者 贾靖峰)中国证监会二十五日晚间发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上市商业银行定期报告中披露其不良贷款率、重大金融债券、次级贷款及风险状况,新的信息披露规定自九月一日起施行。

  中证监公告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此前商业银行仅被要求在年报中披露这一内容。

  商业银行须定期公布的财务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成本收入比。

  根据新规,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披露报告期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代理、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

  新规还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披露报告期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

  银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状况,亦在披露范围之内。依照新规,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资产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不良贷款分析、贷款重组、不良贷款的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 

  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流动性状况指标,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流动性管理策略。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利率、汇率、股票及其他价格变动对商业银行经济价值或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等。(完)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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