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企业提价申报应提供成本变动凭证
2008年01月31日 09:42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
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的《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的工作程序》要求,企业在提价申报时应提供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或其他费用变动的凭证。
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应提供原材料采购合同或进货发票等有关凭证复印件,如合同或发票等有关凭证较多,应提供有代表性的凭证复印件;人工成本变动的,应分别提供部分职工工资调整前后工资单,以及企业提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等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其他费用变化较大的,应提供相应费用变化的凭证复印件。
《程序》要求,在国家发改委受理提价申报过程中,或企业重新申报期间,企业应维持原价,不得自行提价,不得向社会发布涨价消息。
此外,生产企业因配合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而降低出厂价格,并将于促销活动结束后恢复原价的,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将促销活动计划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备案。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等于或低于原价的,不另行申报;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高于原价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申报。(记者 高建锋)
【编辑:苟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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