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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不爱过春节? 出租车公司应付加班费

2008年02月13日 13:36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过春节本是件高兴的事,但每年此时我就很头疼。加班多休息少不说,要命的是没有加班费。《劳动合同法》出台了,这个权益盲点能否在春节长假,给我们这群出租车司机重新补上呢?”近日,署名为“过劳司机”的读者近日给本报“短信参政”发来短信。

  无独有偶,市政协委员、上海宽视网络电视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建国在近6个月的调查后发现,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定额承包合同,正是这一群体节假日加班费被车辆承包总额所掩盖的关键原因。他在上海“两会”期间,因此提交提案建议尽快扫除这一权益盲点。

  司机诉苦:别人休3天我只休1天20多位“的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约而同地表示:“希望企业能给予‘加班补贴’。”

  市政协委员、上海宽视网络电视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建国在为期6个月的调查后发现,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大多数出租车司机最多只能休息一天,而在加班工资一栏,收益基本为零。“除去一天休息日,还有两天的法定休息所获得的加倍报酬到底该由谁来支付呢?”朱建国说。

  “签订定额承包合同意味着,双方形成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为完成高额承包指标,不得不常年累月加班加点。”朱建国说,出租车公司依据双方的承包关系而规避了国家对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基于此,大多数出租车驾驶员的节假日加班费成了“一纸空文”。他表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

  委员建议:尽快扫除权益盲点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朱建国在《上海出租车司机节假日加班的薪酬补贴问题》的提案中表示:出租车司机与其他特殊行业(如铁路、邮电、水运、航空等)中的大多数常年无休的劳动者一样,其法定节假日的酬薪权益不容空白。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应支付加班费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论能否安排补休,都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朱建国指出:出租车公司作为雇主,理应填补这一空白。

  “上海目前出租车驾驶员约八万人,相关从业人员约一万人。如果这九万人在法定假日都休息了,城市运转就会出问题。”朱建国建议,有关部门应针对这一维权盲点,尽快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关法规,而建设交通和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制定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规范性文本并强制实施,保障从业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记者冯兰蔺)

编辑: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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