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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促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拟禁止商场返券促销

2008年02月15日 03:1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北京各大商场竞相促销,位于西城区的华堂大厦在购物高峰期间,为老年消费者提供休息区和免费饮用水,创造温馨、和谐的购物环境。 中新社发 赵振清 摄



 

    去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称,将在近期对市场、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举办的重要消费品促销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杜绝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特别是“禁止市场、商场、超市以低于购进成本价格进行商品促销活动”。 中新社发 博芽影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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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促销活动,北京市法制办制定《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开展促销活动。

  生活品促销不得限制人均购物数

  《送审稿》共16条,适用范围是较大规模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所开展的促销活动。将促销活动定义为“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为扩大销售,在经营场所开展的,统一策划、组织、宣传的营销活动。”主要是区别于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处理部分积压、即将过期商品等临时性营销行为。

  对生活必需品的促销,《送审稿》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该保证商品的充足供应,不得限制人均购物的数量;在时间上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另不得限制购物时点和时段。

  送审稿还对促销宣传和限量促销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开展促销活动时需要明示相关内容,并对明示内容的变更和终止进行规范。开展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示有关内容,并保留销售凭证。

  返券促销造成安全隐患最高罚3万

  《送审稿》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利用返券(卡)等易引发消费者聚集、滞留,并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方式进行促销做了禁止性规定,主要原因是返券(卡)促销活动,易导致消费者短时间大量聚集、拥挤,存在安全隐患,引发安全事故;消费者误解商品价格、连带购物、被迫购物。因此,送审稿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返券(卡)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导致消费者聚集造成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杜丁)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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