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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品禁止限时限量促销 违规最高罚10万

2008年02月15日 08:48 来源:北京晨报 发表评论

  粮、油、盐、肉、蛋及制品,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消费者聚集或抢购并造成安全隐患的生活必需品禁止限时限量促销。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限制人均购物的数量;在时间上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另不得限制购物时点和时段。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做出的规定。从即日起至下月3日,市法制办就该《规定》送审稿在其官方网站(www.bjfzb.gov.cn)征集市民意见。

  大型促销需提前7日上报

  《送审稿》规定了大型促销活动事前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新店开业(重张)、店庆、节庆(国家法定节日)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或者“一次促销活动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以上”,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原因、期限、方式、规则、商品范围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否则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场返券促销被明令禁止

  《送审稿》明确规定,因易引发消费者聚集、滞留,并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同时可能会造成消费者误解商品价格、连带购物、被迫购物,商场不得利用返券(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返券(卡)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导致消费者聚集造成安全隐患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参加促销活动商品应明示

  《送审稿》还规定,商家应当明示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开展促销活动,要在营业场所主要入口处或者店堂内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期限、促销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否则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送审稿》还规定,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在促销活动期限内,明示的促销内容不得变更或终止,商家也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王娜)

  名词解释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送审稿》中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是指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并经依法登记注册,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生活消费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编辑: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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