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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碧中有三厘米虫子 消费者起诉要求赔百万

2008年04月28日 14:32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这个案子我们准备在朝阳法院起诉,不去大兴法院了。”市民高先生的代理人今天上午对记者说。高先生因发现一瓶未开封的饮料中有长约3厘米的虫子,准备向生产该饮料的跨国公司索赔100万元人民币。一瓶饮料才2.5元,索赔就达到100万,可谓是创下国内天价索赔的最大比例了。

  饮料里的虫子“价值连城”

  20天前,高先生的索赔金额还只有1万元,当时他是到大兴法院起诉该跨国公司的。“我是去年6月到酒仙桥那边的一家超市,花48元钱买了一箱雪碧。”高先生说,开箱后,他发现其中一瓶雪碧中有一只长约3厘米的异物,经仔细辨认,异物是一只天目科虫子。

  还没开封的饮料中就有虫子,无疑让人大倒胃口。高先生认为,问题饮料至今没有打开,能清楚地看到里边的虫子,可见是在没出厂之前就有了,他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生产该饮料的跨国公司双倍返还货款5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召回有问题的同批饮料。

  但是,大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当双方辨认完毕,法官开始主持调解时,高先生要求撤诉,并表示要把索赔金额提高到100万元后再重新起诉。“这次绝对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如果在美国出现此类事,肯定会赔大笔钱,这次不可能简单几个钱就把这事了了。”高先生一行兴冲冲地走出了法庭。

  虫子如何钻进饮料瓶

  高先生手里的饮料是不是真品?跨国公司的工作人员专门拿了一瓶饮料和问题饮料进行对比。该工作人员在反复对比之后说:“这瓶有问题的饮料,从外观和规格上看,符合我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外观和规格,从感官上看是我公司生产的。”

  记者与该工作人员进行了交谈,当询问到饮料里为何出现虫子时,他说,他们公司生产饮料的程序非常严格,这次瓶中出现虫子,不排除在高压灌注消毒过程中,因虫子较大而没有被排出瓶外的可能性。

  无独有偶,去年11月,该跨国公司在沈阳出售的未开封饮料中,被消费者发现有烟头。工作人员表示瓶中出现烟头有两种可能:“一是饮料瓶清洗不彻底,有可能烟头在瓶子清洗过程中没有洗出来,另一种可能是在封盖前烟头进入瓶中。”但是,饮料在封盖后还要进行两道检验,“一个是光检,如果照射到瓶中异物就会发出警报;还有一道人工洁检,就是人眼观察瓶中是否有异物。”虫子和烟头能跑到饮料中,无疑是生产质量问题了。

  类似赔偿仅数千元

  高先生索赔百万,胜算能有多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于德华律师介绍说,如果这个事件发生在欧美法系国家,消费者得到巨额赔偿是可以期待的。而且,欧美法院也判决过包括长期吸烟者成功向烟草生产商索赔上亿美元、一位美国老太太因为喝了“肯德基”提供的热咖啡烫坏嘴皮,而成功索赔60多万美元等天价索赔案例。

  于德华介绍说,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来看,天价索赔恐难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消费者对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从此案可以看出,举证是非常困难的。从我国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看,赔偿的金额非常有限,几千元的赔偿额已经是较高的了。

  记者了解到,同是这家跨国公司生产的饮料,也被新疆消费者发现有异物。2006年12月31日下午,焦某在超市购买两瓶饮料。准备喝第二瓶时,发现其中有黑色异物。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审理了产品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饮料钱,并赔偿5000元。

  律师呼吁加大惩罚性赔偿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邱宝昌认为,厂家生产和销售食品必须保证卫生和安全。消费者发现饮料中有异物,要求赔偿是合理合法的。该跨国公司没有严格遵照卫生标准和生产流程,生产出有异物的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是有危害的。虽然这只是个别现象,但也给厂家敲响警钟,如果饮料瓶中的异物不是虫子,而是有毒物质,那后果不堪设想。

  “不过,这个案子对消费者也提了个醒,要依法理性维权,因为通过诉讼判决的赔偿金额不会太高,也就是双倍赔偿加一些误工费、交通费之类的。”邱宝昌说。

  据了解,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根据该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而按照《消法》,消费者只能双倍索赔。

  对这一新条款,邱宝昌提出了建议:“食品的价格有限,一瓶饮料2.5元,10倍也就是25元钱。我建议不要按食品价款的10倍赔偿,而是按造成损失的10倍赔偿。比如说消费者的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等损失,全按10倍赔偿。”

  有法学专家认为,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惩罚性赔偿一贯受到忽视。关于民事赔偿的性质,主流观点是“补偿性为主”,即损害赔偿的首要目的是补偿原告,而不是惩罚被告。要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必须重新对《消法》进行完善,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使这一制度真正能令生产厂家心有余悸。(记者 杨昌平)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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