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出门时摔倒 稻香村被判赔偿近十万元
2008年05月14日 13:42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52岁的李某去稻香村广安门店购物,出门时在台阶上滑倒受伤。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以稻香村公司没有维护好自己场所以及设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失为由,判令北京稻香村广安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李某9.3万余元。
去年3月6日上午,李某从稻香村广安门店购物出门时,地面刚被稻香村的工作人员用带水的墩布墩过,由于当天的气温是零下9度,地面上结了一层薄薄的冰,李某突然滑倒,并重重摔在台阶下。其伤情被诊断为胫骨粉碎性骨折,腓骨骨折。
在审理中,法院依李某申请,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为10级。
一中院认为,作为盈利性组织,经营者有能力亦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经营者必需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安全的消费场所。(通讯员 郭京霞)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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