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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遗失保价条款遭诟病 专家建议统一递送合同

2008年10月21日 11:08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价值千元的MP3播放器被快递公司遗失,笔记本电脑到收件人手上变成了一只空箱子……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交易方式增长,快递业发展迅猛,但各种不规范经营也导致货物损坏、灭失等纠纷时有发生。

  据统计,2006年以来仅市一中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就有48件。诉讼双方对“未保价物品灭失后按什么标准赔偿”、“快递单上保价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问题争论不休。

  赛朗公司委托盛彤快递公司将价值7700元的放大器从上海快递到洛阳,并签订了《快递详情单》,但没在单子背面“寄件人”一栏中签名,也未声明保价,仅支付了10元快递费。后盛彤快递公司将放大器遗失,但只愿根据《快递详情单》上的规定赔付500元。为此赛朗公司起诉要求全额赔偿。最终,法院以盛彤公司在操作流程中存在缺陷为由,判决其赔偿一半损失。

  记者注意到,市一中院这48起案件中,涉诉快递公司无一例外都是注册资金数万元、固定职员仅数人的小公司,且纠纷多为一次性委托快递业务。

  据统计,上海约有近3000家民营快递公司,其中月营业额超过10万元的不到200家,大多是“一个门面、两部电话、几辆助动车、几名送货人”的小公司。山头林立的快递公司纷纷立了各自的“家规”。

  以《快递详情单》上的“保价条款”为例,一家快运公司规定,如遗失了托运货物,未保价物品按每件最高200元赔偿,保价物品按实际保价金额赔偿;另一家快递公司则规定,根据客户自愿选择是否保价,需要保价则按申报实际价值加收3%保价费,否则默认最高限额500元;还有的快递公司将赔付标准订为承运费用的3倍。

  对此,消费者斥之为“霸王条款”,而快递公司则认为承运一单生意收费仅十元、数十元,如要承担巨大赔偿责任,对公司是不公平的。

  法律专家指出,各家快递公司的快递详情单对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保价限额、赔偿限额等大相径庭。一旦发生纠纷,托运人往往对这些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建议行业主管机构能制订并推荐使用规范统一的递送合同。

  市民陈先生认为,除了顾客要尽量选择保价外,快递公司应规范服务流程,快递人员在收件时应提醒寄件人保价或仔细阅读赔偿条款,尽量减少纠纷发生。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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