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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餐厅逃税 消费者首起诉提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2008年10月28日 18:29 来源:法制晚报 发表评论

  不满餐厅逃税 消费者首度起诉维权 提出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上午开庭———

  “这几块钱的雪碧我赚了,但国家不是亏了么?”胡女士就餐后,选择一瓶大雪碧而放弃了索要发票,此后,深感不安的她以自身权利被侵犯为由将餐厅诉至法院,要求餐厅赔偿自己1万元精神损失。

  今天上午,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据悉,这是本市消费者首度通过诉讼,来挑战餐饮业逃税潜规则。

  庭审现场

  餐厅质疑食客起诉目的

  “即使没开发票,也是违反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依常理,她应去税务部门举报,而不应来要1万元!”在上午的庭审中,被告餐厅老板傅女士说,原告胡女士口口声声是为了国家利益,但其举动具有炒作和贪图便宜的目的。

  今年10月8日,胡女士在巴云舫川菜店内就餐消费114元。结账时,餐厅方面提出若不要发票,便可获赠价值10元的雪碧饮料一瓶。

  胡女士欣然接受的同时,要求餐厅开具收据。对方表示此收据不能换取发票,并在收据上注明“此票已开”字样。

  胡女士认为,餐厅“雪碧换发票”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作为公民监督国家税收的权利,故提起诉讼,要求餐厅老板赔偿自己1万元精神损失。

  傅女士说,胡女士在就餐后主动提出“在不要发票的情况下能否送点东西”,这是故意诱惑餐厅违反国家的经营管理制度。

  餐厅称,事后餐厅已经开具了正式发票,可胡女士一直没有前来索取。但据胡女士说,该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她起诉后的第二天。

  今天,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对话

  “我的良心就值10块钱?”

  法晚记者 (以下简称FW):

  刚听说“发票换雪碧”时,第一反应是什么?

  胡:乍一听挺高兴,后来觉得不妥,再仔细一想,觉得挺气人的。

  FW:为什么这么说?

  胡: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现在,我的权利被剥夺了。餐厅此举似乎是在考验消费者——是要良心还是要雪碧。我的良心就值10块钱?

  FW:为何要提出高达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胡:索赔只是个方式而已,我想让大家知道,普通公民的良心是“无价”的。

  实地探访

  被告餐厅不再用雪碧“顶”发票

  昨晚,记者来到位于美术馆东街的巴云舫川菜店,店铺门脸宽敞明亮,可供70至80人同时就餐。

  记者消费56元之后表示结账,同时提出开具发票的要求。

  在此过程中,餐厅服务人员并没有提示“不要发票可以兑换雪碧”。

  记者询问以前是否有此类“交换”,服务员表示:“以前有,现在不换了!”

  地税方面

  此类逃税普遍存在却难查处

  东城地税局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餐饮业用“奖赏”方式逃税的现象非常普遍。

  但该人同时告诉记者,税务部门却很难予以查处。一是虽然消费者举报此类逃税行为,但却难以提供有效的证据。

  二是按照目前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执法前都要亮明身份,无法进行“暗访”。没有哪个餐饮企业的老板会当着税务部门的面承认自己逃税。

  专家说法

  消费者索要发票是监督也是保护自己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律师对胡女士的行为表示“赞许”,他认为此举具有公益性,是在向餐饮业逃税的潜规则提出挑战。

  邱宝昌表示,索要发票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消费者帮助税务部门正确评估税收的途径。

  邱宝昌认为,消费者应把索要发票当成一种保护自己的手段。因为发票是能够证明消费者和餐厅曾经存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等事件,只有凭借此种证据,消费者才能够获得赔偿。(记者王巍)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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