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退不能改”?乘客律师函剑指特价机票陋规——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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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退不能改”?乘客律师函剑指特价机票陋规
2009年02月18日 14:42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特价机票不改签不退票,似乎已成民航业惯例,但消费者的损失却无法弥补,被迫成为“专家”为自己维权。昨日,消费者马先生决定用法律手段,向某航空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而另一位王先生则寄希望于航班改动来挽回损失。

  上海市民马先生今年2月6日通过一家航空公司的网站预定成功了两张机票,一张是3月9日从上海浦东机场到珠海的,一张是3月15日从珠海至上海浦东机场的,总面额是加税费保费共1280元。但由于日程需要,马先生想把机票后推几天。这一改签要求被工作人员拒绝,退票也不行。“我是航空运输服务的消费者,而航空公司是经营者,我在2月6日订票成功,2月12日及时提出要求,没有对航空公司经营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无论改签或退票,都是合理要求。”马先生说,他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现在企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他已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已委托律师向航空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对此事的司法解决抱相当乐观的态度。我认为有必要也有把握把整个航空业中这一陋习彻底根除。”

  青岛市民王先生也是今年1月1日在这家航空公司网站上定了一张从长春到青岛的机票。“日期是2月19日,140元机票费,70元税款。”王先生说,他得知公司提前上班,想于2月11日乘机,就登录航空公司网站改期,发现网站上只有退票功能,且只能得到税款70元,机票钱不退。1月31日,他又拨电话咨询,同样答复此票不可改签,不可退票,且态度极差,说要想改、退,就买高价票。

  在维权过程中,王先生也成了法律专家。他认为,航空公司这样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利,民航相关法规规定,“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的,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法规也赋予了旅客退票的权利。《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否则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

  他质疑:网络订票的条款是强迫式接受的,“我第一次坐飞机,不大清楚特价机票不能退票或改签,但如果我不点‘同意’,就下不了单”。他认为这样的捆绑式售票本来就是霸王条款。

  “我认为,我有权利改期或退票,我提前多日就提出改期,并没有对航空公司造成多大损失,我也愿意承担适当的改期或退票费。”王先生说。但个人力量太弱势,王先生最后无奈选择先坐火车到青岛,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退掉。“等到19日再退,万一航班取消,我还可以挽回些损失。现在退机票只能拿回税款”。

  两人都向广州市消委会提出投诉。(记者程行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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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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