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协下属“3-15”网站以帮企业屏蔽掉投诉为由,要求企业成为会员进行敛财:企业每年缴纳8000元到两万元不等的会员费,“3-15”网站便可屏蔽与其有关的投诉信息,彻底根治企业心头之患。(新华网3月23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这是各级消协应承担的职责和须履行的义务。从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能来看,消协必须站在消费者一方,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决不是一个“中立”组织,更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站到企业的行列中去。否则,就是角色错位,就是违法。
消协的法定职能,决定了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与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搅和”在一起。从法律上看,消协组织本身虽不是公共权力机构,但法律明确授予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调查调解消费者投诉、通过传媒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权力,具有明显的公共权力性质。这就决定了消协在行使这些公共权力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支配力,会直接影响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实体权利。既然消协行使的权力具备社会公共权力的部分特性,在法治条件下,我们就有理由要求其行使权力时不受经济利益的影响,尤其不能与作为监督对象的各类企业“打成一片”。消协官网是消协进行日常工作、履行法定职能的具体载体,不仅具有较强的宣传教育功能,而且还承担着消协固有的监督、揭露和批评等功能。因此,它同样也不能与企业“关系密切”,更不能直接交由私人企业管理和经营。(戚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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