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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2008年12月22日 16: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2月22日电 据中国银监会网站消息,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支持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这是银监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创新、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

  银行与信托公司在发挥各自功能优势的前提下,在理财、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领域开展了广泛合作,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不仅满足了企业和个人的多元化理财需求、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而且还增加了银行非利差业务收入、促进了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能力的提升,符合银行和信托公司发展战略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需要。银信合作模式较多,涉及不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对风险管理和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促进银信合作规范发展、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中国银监会在总结市场发展经验教训、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引》。

  《指引》共四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银信理财合作、银信其他合作、风险管理与控制等内容。《指引》规范的重点:一是对银信合作双方应遵守的规定提出基本要求,对银信合作过程的风险控制制度、业务规范、合作双方的职责边界等作出规定;二是强调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要求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提供服务;三是为防范风险、促进银信合作健康、可持续发展,要求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要求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时,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要求银行、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应该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指引》还规定,银信合作理财应当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在推介理财计划时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指引》还明确了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发布后,银监会将继续坚持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银行和信托公司切实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信合作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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