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输入猪及其产品——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中国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输入猪及其产品
2009年02月10日 16: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2月10日电 据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消息,为防止菲律宾雷斯顿埃博拉病毒传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日前发布公告,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输入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菲律宾雷斯顿埃博拉病毒传入我国的公告》

2009年第6号

  2008年11底,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正式通报,从菲律宾吕宋岛4家猪场检出雷斯顿埃博拉病毒,这是首次在家畜中发现埃博拉病毒。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输入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菲律宾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菲律宾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菲律宾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来自菲律宾的人员,如发现有发热、肌痛、出血、皮疹等症状的,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六、前往菲律宾的人员,应尽量避免食用猪肉及猪产品,避免与病畜及排泄物接触;避免到养猪场、屠宰场等相关场所,旅行中一旦发现有发热、肌痛、出血、皮疹等相关症状的,应尽快就医。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 〇 〇 九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编辑:蓝玉贵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