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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匠还得精通国学?

2010年08月23日 15:26 来源:每日新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北京工体人才市场举行的招聘会上,一家红木家具制作企业开出“试用期万元”的价码招聘木匠,吸引了众多眼球。其开出的招聘条件为:文史哲美术类毕业,对传统文化有深刻认识,对传统绘画书法有较高认知,熟读国学经典,了解《易经》者优先。虽然薪水超高,但近乎苛刻的条件,甚至让博士也打起了退堂鼓(8月22日《北京青年报》)。

  根据该家具制作企业的说法,之所以动用这么高的标准,是因为“在红木行业,很多企业都在炒作材质增值,但真正好的红木家具是通过型、艺、材来体现的,所以木匠是重中之重。”这种不落俗套、“以人为本”的做法,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不可谓没有道理。对于一个家具企业而言,追求高端、品位、有内涵,似乎无可厚非。

  但招聘木匠是不是需要文史哲美术毕业,熟读国学经典,了解《易经》……似乎完全可以讨论。而所谓“对传统文化有深刻认识”,则更像是在招国学大师。以这种水准来进行招聘,别说博士生打退堂鼓,就是鲁班复生,也不一定能应聘上,因为鲁先生虽然木工活一流,其国学水平是否能达到招聘方的要求却是未知数,尤其是对《易经》是否也“略懂”,都需要考证。

  一个高水平的木匠,就得是一位“国学大师”?这是不是也太无厘头了?应该说,家具企业招聘高水平的木匠,从而增强产品竞争力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门槛如此之高,岂不直接就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何况,如果精通国学,却去做木匠,是不是也太屈才了?

  更令人意外的是,按照该企业的规定,试用期竟然需要两年,且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两年已是最低标准了。这种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做法不免令人有些不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最多六个月,在这里却最低是两年,作为生产家具的企业,岂不是在拿《劳动合同法》开玩笑?!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有理由质疑,该家具企业到底是在招聘,还是借招聘玩噱头,从而为自己做广告?如果是后者,那么,也充其量不过是为我国蔚为壮观的招聘奇闻作了又一“贡献”罢了。

  文/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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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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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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