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败国百年还清两次世界大战赔款(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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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败国百年还清两次世界大战赔款(图)

2010年10月15日 15:17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二战期间波兰儿童领取救济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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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败国百年还清两次世界大战赔款

  二战结束以后,重新组建起来的德国政府,在对战胜国赔偿的问题上,意见一致,那就是无论如何要把法西斯德国在二战中的战争责任、赔款等作为理所当然之事全部承担接受下来

  薛洪涛

  10月3日是东西德统一20周年纪念日,这一天德国也完成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全部赔款。当天德国政府向法国政府交付了6870万欧元(6.23亿人民币)的最后一笔战争赔款。

  历经92年还清一战赔款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胜国———协约国集团对德国提出战争赔偿要求,在《凡尔赛和约》第八部第一篇的附件中详细地罗列了协约国所受损害。

  《凡尔赛和约》本身并没有规定德国赔款的具体数字,只是决定要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来负责此项事务。1920年7月,赔偿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德国应付赔款的总额,只是确定了德国向各协约国赔款的比例。另外,德国同意每月向战胜国供应200万吨煤作为赔偿实物。

  1921年,赔偿委员会在法国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把德国的赔款总额定为2260亿金马克(一战前的德国货币单位),在42年之内还清,德国的全部财富作为赔款的保证。但德国方面对这种赔款安排表示强烈抗议,而协约国方面又不肯让步,以至于出现法、比军队占领德国三个城市的军事行动。

  1921年4月,在美国的出面斡旋下,重开赔偿会议,确定德国应付的赔款总额为1320亿金马克,在66年之内还清,从1921年5月1日起,德国每年必须支付20亿金马克。德国虽然接受了这个赔偿数额,但由于巨额的赔偿导致了国内经济和财政的严重危机,赔偿的继续履行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困难。

  1921年确定的1320亿金马克约相当于4.7万吨黄金,按现在的比价相当于约7000亿欧元。虽然赔偿委员会此时把赔偿金额定为1320亿金马克,但在后来的实践中,这个数字接连被1924年8月16日的《伦敦协定》和1930年1月20日的《海牙协定》削减。

  根据《伦敦协定》的实施计划,暂不规定德国赔款的总额和支付年限,只规定在该计划生效的第一年,德国赔偿10亿金马克,以后逐年增加,从第5年起每年支付25亿金马克。为了便于德国支付赔偿,德国被允许向美英等国贷款。后来的《海牙协定》把法国的债权又缩减为原来的三分之二。

  最后,1932年7月9日的《洛桑协定》要求德国象征性地支付30亿金马克,以此方式解除其全部赔偿债务,事实上当时德国并未偿付这笔赔款。这样,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德国的赔偿问题实际上僵持下来,最初预计到1988年3月31日付清。尽管如此,德国从1919年到1932年间还是支付了大约360亿金马克的战争赔偿,其中法国从德国的赔偿中得到95亿。

  为了让战后的德国有能力发展经济从而偿还赔款,德国按照“道威斯计划”和“杨格计划”分别发行了国际债券。道威斯债券总额近40亿德国帝国马克(1924年至1948年的德国货币单位,相当于8亿金马克),利息7%;杨格债券总额近15亿帝国马克,利息5.5%。

  由于债券是以德国国家名义发行的,因此一开始被踊跃购买,但希特勒上台后,德国拒绝偿还债券,而且利息也支付得极少。

  1952年,当时的联邦德国(西德)政府参与了处理一战赔款的“伦敦债务谈判”,1953年达成《伦敦债务协议》。根据该协议,西德到1983年支付了140亿马克的赔款。另外,希特勒1945年倒台以后至此次谈判开始前的上述债券产生的利息约为2.51亿马克。

  按《伦敦债务协议》规定,债券待德国实现统一后开始偿还赔款,只是要先行支付一笔利息。柏林墙倒塌后,德国实现了国家统一,此后德国开始偿还这些国际赔款,直到2010年10月3日还清最后一笔赔款。

  二战后,冷战持续了几十年,不少债券被多次转手,甚至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德国的跳蚤市场上作为纪念品廉价出售。

  德国1990年统一后,对债券收藏者来说,不啻是“天上掉馅饼”,因为他们的债券突然值钱了———德国将根据协议支付利息。

  2009年12月,德国债务管理机构金融署表示,德国仍在清偿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要求其赔付的5600万欧元赔款,并一直在向许多个人账户转账。根据1919年6月28日签订的《凡尔赛和约》,这些获得赔偿的人都持有那时候发放的无担保债券。

  今年10月3日,德国政府向法国政府交付了6870万欧元(6.23亿人民币)的最后一笔战争赔款。

  据报道,至此,德国已处理完上述债券的约90%,如果剩余的10%债券持有者继续找上门,德国政府也可能照赔不误。也就是说,即使再过几年,一战结束约100年后,如果有人收藏有这种债券,仍可以找德国兑现。

  德国积极支付二战赔偿

  二战后期开罗会议和波茨坦会议先后召开,战胜国共同决定,德国必须向战胜国支付战争赔偿。

  二战结束以后,重新组建起来的德国政府,无论是当时的联邦德国(西德)还是民主德国(东德),在对战胜国赔偿的问题上,意见一致,那就是无论如何要把法西斯德国在二战中的战争责任、赔款等作为理所当然之事全部承担下来。

  早在1951年9月27日,联邦德国总理阿登纳就在德国议会上郑重宣告:纳粹的罪行是以德国人民的名义犯下的,因此德国人要把道德上和物质上的赔偿视为自己应尽的义务。表示德国将“在德意志偿付能力的限度内”对犹太人在二战中因法西斯德国的迫害所蒙受的物质损失给予赔偿。

  当时西方战胜国坚持把结束占领状态和恢复德国主权同德国确保战争赔款联在一起。1952年,德国政府同战胜国签订了一个“转让协定”,德国承诺了加快向同盟国支付战争赔款的义务。

  1952年3月,德国同以色列在海牙开始会谈,并于同年9月10日与以色列就赔款问题签署了“卢森堡协议”。根据该协议,德国共向以色列赔款34.5亿马克。这笔赔款虽是以国对国的形式完成的,但以色列实际上是作为一个国家来接受德国对受迫害犹太人的个人赔偿。

  德国还向南斯拉夫、阿尔巴尼亚、比利时、埃及、希腊等许多国家支付了战争赔偿。到1953年年底,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共向二战中的战胜国主动缴纳战争赔款824亿马克,约合330亿美元。与联邦德国1950年的国民生产总值相差无几,随后又自觉进行后续的赔偿。

  1945年2月举行的雅尔塔会议上,苏联向盟国首次正式宣布了自己战后希望得到的战争赔偿数额———100亿美元,这一数额只相当于希特勒德国给苏联被占领土所造成损失的13%。苏联代表团坚持以商品形式获得自己应得的那部分战争赔偿。苏联之所以要求以实物抵偿战争赔偿,主要是因为战争使苏联经济受到了重创。

  波茨坦会议上苏联仍坚持己见。但苏联的这一要求遭到了盟国的反对,具体的赔偿数额在此次会议上并未最终确定下来。不过,这些并未对苏联的既定方针造成影响,事实上早在波茨坦会议之前苏联已经为获得这些预支赔偿款项采取了实际的步骤。

  斯大林声称希望得到德国工业和交通企业在西方的价值约5亿美元的股份,它相当于德国海外投资的30%或30%的黄金储备。

  这一建议得到其他盟国的同意,苏联从西方占领区得到了一些额外的工业设备。例如盟国最初曾建议给予苏联西占区12.5%的主要设备和7.5%的工业设备,后来又有增加。

  截止到1947年3月,苏联从德国西占区得到了26座工厂的设备,总值为17290万马克,这部分战争赔偿的15%是用商品交换而来的。随后,苏联实际上再未从德国西占区得到任何设备供应。

  1945年共计有40万以上火车车皮的物资被发往苏联,其中242788车皮是粮食和被服,截止到1946年3月,被运到苏联的设备总重量约有400万吨。以上重量基本是根据车皮及单位重量等大致估算出的。

  1950年5月,应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要求,苏联政府决定削减战争赔款总额的50%。当时该国已向苏联支付战争赔款36.58亿美元。在经过削减之后,苏联应得的战争赔偿总额100亿美元目前只剩下31.71亿美元。苏联从1954年1月1日提前结束了对东德的战争赔偿要求。

  1956年6月29日,德国联邦政府制定并完成了《联邦赔偿法》。1957年7月19日,德国政府又制定了相关的《联邦财产返还法》。1965年9月14日,出台了《联邦赔偿法最后条款》,从而使德国的战争赔偿完全走上了有法可循的道路。

  《联邦赔偿法》规定:在二战期间,因反纳粹或因种族、信仰及世界观不同而受到纳粹德国迫害,并在生命、肉体、健康、自由、财产等方面遭受损失的人,有权向德国提出赔款要求。

  据有关资料统计,从上世纪50年代初至1986年1月1日,德国共处理各类财产退赔申请1283018项,相关金额近40亿马克。加上未在官方统计范围内的、对已移居世界各地的以色列受害人及其遗属的赔偿,德国截至1986年的赔款金额就已达900亿马克,有些非官方的统计则认为高达1000亿马克。

  两德统一后,德国还在继续向一些尚未签约的东欧国家进行赔款。

  波兰尽管声明放弃继续获得战争赔偿的要求,但波兰与东欧其他国家从1954年后向西德声明,他们没有放弃对纳粹罪行的赔偿要求。经过多次与西德谈判,终于在1972年,西德政府同波兰政府签订了一个总付协定,给波兰1亿马克,补偿受害公民,1975年波兰得到10亿马克信贷,利率为2.5%,另外还得到13亿马克用于支付波兰公民从德国养老保险公司中可得到的款项。

  1999年,德国政府决定从三方面继续做好对二战中战胜国的赔偿:战争赔款约1000亿马克;给纳粹受害者个人赔偿约1020亿马克;德国企业的赔偿额约为7550亿马克。

  受害国多放弃日本二战赔偿

  1945年7月25日的《波茨坦公告》同样规定了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第11条中规定:“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内。”

  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制定,最主要的战略考虑是要极大地削弱日本再次发动战争的能力,使之不再成为美国的敌手。为此,美国在占领日本初期制定了比较严厉的政策,战争赔偿问题也不例外。

  《波茨坦公告》的规定看起来非常严格,但实际上存有两个致命的漏洞:“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和“可以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的标准以及“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的标准模糊。所以,到1949年美国取消日本赔偿时,就公然宣称并没有背离波茨坦精神。

  1945年9月22日,美国政府公开发表的《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提出日本必须支付战争赔偿,具体方式有二:日本存在其领土外的所有财产,应按照有关盟国当局的决定移交;除维持和平的日本经济以及对占领军的供应所必需的物资和设备外,其余一律拆迁。

  战败后的日本由美国单独占领。美国出于冷战的需要,逐步改变了对日的占领政策,极力扶植日本的右翼势力。在战争赔偿方面,由于复杂的国际背景和美国的操纵,战后多数亚洲国家放弃了对日本的索赔要求。美国从冷战战略和自身利益出发,导演了日本赔偿政策三个阶段的演变,即从严厉、放松到取消。

  1945年12月7日,美国政府公开发表鲍莱使节团拟定的《日本赔偿即时实施计划》,根据这一计划,鲍莱估计日本的赔偿总额约30亿美元(不含在外资产)。这样,到1946年末,美国及远东委员会已大体完成了对日索赔计划工作。然而在具体实施赔偿计划时却遇到了种种障碍,终于使日本的战争赔偿半途而废。

  1947年1月28日,美陆军部副部长斯特莱克为首的日本赔偿特别委员会被派往日本,一个月后,该委员会从“日本是资本主义的民主主义与共产主义决战的战场,美国如不能在这场决战中取胜,将永远失去在远东的有利地位”的观点出发,建议彻底修改鲍莱赔偿计划,大幅度缓和日本赔偿。

  从1946年初开始,对日占领当局分批指定赔偿工厂。1947年4月,美国下令实施30%赔偿计划,其分配比率是,中国15%,菲律宾5%,荷属印度(印尼)5%,英属远东殖民地5%。

  1947年12月29日,第一艘载有赔偿物资的海康号离开日本长浦湾开往中国。翌年1月,向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发出第一批赔偿物资,到1950年最后一艘赔偿船驶离日本为止,共拆除运走日本的机械设备53946台,特种测量器械3198台,按1941年价格测算,约1.65亿日元。其中中国获得赔偿物为8935万日元,印度尼西亚1903万日元,菲律宾3132万日元,英属远东殖民地2546万日元。因此,这一时期日本的实际赔偿额仅相当于鲍莱最终赔偿计划的6.7%。

  1948年2月18日,第二次斯特莱克报告书发表。报告书将日本赔偿计划规模一下降到原鲍莱赔偿计划的67%。1948年5月18日,“琼斯顿报告书”发表,由此日本赔偿计划再降至鲍莱方案的26%。

  有关研究资料表明,根据鲍莱的最终赔偿计划方案,日本的赔偿总额为24.7亿日元(1939年价格),第二次斯特莱克赔偿计划总额降至16.5亿日元,琼斯顿赔偿计划总额再降至6.6亿元。而由于美国政府于1949年5月12月单方面下令停止“中间赔偿”,日本的实际赔偿额比琼斯顿赔偿计划额还要少得多。

  围绕日本赔偿问题,各索赔国间的分歧延缓了赔偿的进程。但最根本的原因则在美国实际掌握着对日索赔的主导权,并不顾各索赔国的利益,出尔反尔。美国放弃对日索赔,在美国的周旋下,中国、英国、苏联、荷兰、澳大利亚也放弃政府对日索赔。

  按照1946年3月美国政府所制定的“临时赔偿方案”计划将提日本工业设备实物的30%作为直接受日本侵略国家的赔偿物资,其中中国可得15%。但是,随着时局的变化,美国对这个30%的赔偿范围一减再减。

  这期间国民党政府派出的中国首席代表吴半农多次严正交涉。但美国不予理会。最后中国分得的赔偿物资约值2250万美元,只占应赔的极小的一部分。

  1978年8月12日,中日两国在北京发表了《中日共同声明》,中日两国签订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新中国与日本正式建交,中国政府基于中日关系的大局,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但是中国政府并未就声明中的“放弃”的定义、范围作出自己的解释,因此中国民间对日赔偿请求权从来未被放弃。

  1949年年底到1951年初,随着东亚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迅猛发展及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国愈加重视日本这颗“棋子”的作用,把日本经济纳入美国的全球战备计划,又把东南亚让给日本开发,至于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美国的态度已完全变成“不赔偿主义”。

  美国的这种态度引起许多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极大不满。菲律宾直到1950年3月仍坚持索赔40亿美元的强硬立场。

  1951年9月8日,在美国一手操纵下签订对日媾和条约。其第14条规定,日本的战争赔偿可在日本经济能够自立的前提下以劳务赔偿方式进行,其具体内容由日本与有关索赔国协商决定。

  这一规定把索赔国与赔偿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变成了平等协商关系,粗暴地践踏了波茨坦公告原则和远东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菲律宾代表痛愤地指出:“支付赔偿乃是遭受日本破坏的小国取得补偿其损失的唯一方式,而本条约对赔偿却严加限制。”

  如果按照对日媾和条约的赔偿条款,日本决不会继续支付赔偿,而由美国操纵的联合国也不会予以追究。不久以后,日本已经失去了其经济上不可缺少的东亚地区的最大市场,不得不秉承美国的旨意去“开发”东南亚,于是赔偿便成了日本打入东南亚的“诱饵”。

  1951年年底,印度尼西亚就赔偿问题首先与日本进行商谈。日本与东南亚各国间的赔偿谈判迟至1955年才重新开始,历时十余载,先后与缅甸、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南越达成协议,以劳务和实物方式,分别向上述四国支付赔偿2亿美元(缅)、5.03亿美元(菲)、2.23亿美元(印尼)和0.39亿美元(南越),合计9.65亿美元。此外,日本还以无偿经济援助方式向上述国家及韩国提供了4.31亿美元资金。加上前述的日本国内拆除设备赔偿,除被没收的殖民地物资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战争赔偿仅此而已。

  到1995年初,日本向亚洲受害国家提供的赔款只有37.6亿美元,同时,日本却以二战时美国强制收容日侨为名,从美国那里得到12.5亿美元补偿。正是由于战后对日本战犯的惩处不力,日本的赔款压力不够,使得日本不能像德国那样认真地反省侵略战争、接受历史教训。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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