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协会公报(2010年第3号)
鉴于刘长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被定罪判刑,根据《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第23条规定,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决定,取消其中国作家协会会籍。
中国作家协会
来源: 中国作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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