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健亚)昨日,记者获悉,自由撰稿人黄以明状告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剽窃其著作一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黄以明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由此驳回其诉讼请求,范迪安赢得官司。
去年12月以来,自由撰稿人黄以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台湾雕塑家萧长正等剽窃其著作。11月该案在市二中院进行审理,当庭并未宣判。昨日,记者获悉,市二中院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范迪安胜诉。
法院认为,刊登于《黑龙江生活报》上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是对于原告黄以明涉案作品的摘录,该文虽署名为范迪安,但范迪安否认向该报投稿,《黑龙江生活报》报社也声明这篇文章并不是范迪安向该报投稿。原告黄以明虽提出范迪安侵犯其著作权,但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由此驳回其对范迪安抄袭的诉讼,范迪安赢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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