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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匡政谈王跃文官司:167万,一个想象中的赔偿

2010年12月16日 10:33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67万,一个想象中的赔偿

  文化公司事先违背了作者的意愿,出版了作者的未完成稿。即然文化公司违约在先,作者也自然拥有了出版自己著作的权利。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就新华先锋诉王跃文案做出判决,判“被告王跃文赔偿原告新华先锋经济损失人民币1674400元”。王跃文写博文表示,判决是荒唐的。而一位律师认为这是一个正常的判决(见昨日本版)。此前我从事过多年的民营出版,想从出版业的角度,谈谈对这个官司的看法。

  基于当下的法律现状,作者和图书公司的协议多在书稿提供后,才被真正视为有效合同,而在书稿未提供之前,多被看作一种道德约束。从王跃文针对纠纷的处理方式看,他是一个诚实的作家,否则只要写上一些敏感内容又不同意删改的话,文化公司会主动取消此类合同的。现在要问的是,到那时文化公司是否会赔偿作者呢?我想肯定不会。

  这类协议被视为有效,还需有一个前提,就是支付了一定的预付款。但即便有预付款,作者写书写到一半不想继续写的情况,也常会出现。如果文化公司都要求赔偿的话,那以后没有作者敢跟文化公司签这类事先的出版合同了。所以即便是有预付款的赔偿,也多是作者赔偿预付款了事,因为作者只可能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可能要求作者赔偿一本书可能的经济收益。王跃文此案虽然特殊,但仍然应当遵循这样的法理,否则在法律逻辑上就说不过去,更遑论法律的公平正义了。

  王跃文只要稍微狡猾些,应付这种纠纷也很简单,他只需要在已提供的文稿后面,随意杜撰文理不通的几十万字给文化公司,并告诉对方这就是我的作品,对方自然也就无法出版此书了。假设这种情形,只是想说明,这类事先约定的出版合同,很难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因为作者同时拥有随意处置自己作品的权利。看此案的发展情形,显然是文化公司事先违背了作者的意愿,出版了作者的未完成稿。即然文化公司违约在先,作者也自然拥有了出版自己著作的权利。

  再说167万元赔偿款。这大概是此案判决的最荒唐之处。这个赔偿款的来源,是按王跃文在另一家出版公司凤凰联动出版《苍黄》的印数23万册总码洋,乘以利润率26%得来的。新华先锋的执行总裁王笑东也对媒体称“26%的利润标准,是王跃文在南京起诉我们未经允许出版《落木无边》时的索赔标准”,他在博文中也称这种索赔标准“真可谓是天方夜谭!”。原告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完全可以提出任何超高的要求。但法院判决就不能把如此不合行业常规的要求,作为审判依据了。

  法官只要向出版人了解一下,就可以知道,如今出版界的利润率大致也就总码洋的10%左右。作者即便赔偿,或者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就是因《苍黄》出版而导致的《落木无边》未销售部分的经济损失;或者赔偿作者因此而获得的额外所得,也就是他从另一家公司获得的版税。从逻辑上说,再怎么赔偿也不可能按照合同可能的收益来计算。

  □叶匡政(诗人,出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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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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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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