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29日举行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上获悉,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文化部将于近期开展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申报推荐材料的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文化部经组织专家严格评审后,将于明年“文化遗产日”期间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表示,中央财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转移支付专项经费具体分配,要遵循四个原则: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开展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
统筹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状况和轻重缓急,专项经费重点向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濒危项目、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根据地震受灾地区特殊情况,今年专项资金将向地震受灾地区予以倾斜,调剂部分专项经费用于地震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抢救保护、实物征集、资料采录整理及有关博物馆恢复工作。
对于国家已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护的项目,经济效益和生存状态较好的项目,暂不安排补助资金。
“名录建立以后,要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加强名录项目科学保护上来。”周和平说,对已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科学确定其保护单位,明确责任主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科学的分年度保护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分级保护、分级管理;继续对其进行深入挖掘和整理,全面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各种珍贵资料,征集各种珍贵实物,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分门别类地制定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体保护方法、操作流程、经费使用标准、保护细则等,在保护中进行落实;加强名录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注重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和出版保护成果。
据悉,文化部今后将继续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工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怠于保护或保护国家级名录不力的地区,将建立“黄牌警告”制度,责令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及保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2008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0项,以及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147项。各地也在积极推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建立工作,目前全国省级名录共有4155项。其中云南、贵州等省已经基本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名录体系。北京、上海两市建立了市、区两级名录体系。(周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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