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看贞观年间几起莫名其妙的案子。
案例一,贞观五年(631),有一精神不太正常的人叫李好德,胡乱说了些话,因为涉及政治上的敏感话题,有诏书下令彻查。当时司法方面的主管部门是大理寺,大理寺的主管官员张蕴古得出的结论是:李好德有病,证据明确,所以,依据法律,李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时,有一官员出来说:张蕴古的老家在相州,李好德的哥哥正好在相州做一把手。所以,张蕴古的结论有问题,是他们串通一气。当皇帝的最恨臣下结党营私,李世民一听这样的报告,非常愤怒,立即下令将张蕴古处斩。虽然李世民事后照例表示了后悔,但影响比前一案更坏。它直接影响了一个时期里法官判案的态度。有记载说,自从张蕴古一案出来,法律界官员都尽量不减低犯人的量刑和处罚。因为,对有罪者的量刑适当没有给予应有处罚的反倒没有官员的责任,而开脱罪犯的却要受牵连。李世民就此向大理寺主要负责人刘德威咨询:为什么最近法律执行起来比较严格了?刘德威说:责任在皇上啊。君主喜好刑法宽松那么刑法就宽松,君主喜好严刑峻法那么刑法就严峻。按法律规定:犯人有罪而法官没有给予其应有处罚,那法官也要被处以该刑名减三等的处罚;犯人的罪名,法官给予减免处罚而出现失误,那法官也要被处以该刑名减五等的处罚。实际上呢,现在法官没有给犯人定罪的就没啥事,减免刑罚的搞不好自己就是重罪。所以现在有关官员都求自保,遇到案件就很难给犯人减免处罚了,而是争着给予较严重的审判。这就是执法官怕自己受牵连啊。
这段记载说明,一,贞观的死刑案件少,确实是统治者有意为之,是精心设计刻意经营的太平景象。二,说明执法从轻与从重的标准并没有一定之规,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长官意志官场风气为转移,当然,这里起主导作用的是唐太宗李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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