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青苗法”实施中政府的角色——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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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青苗法”实施中政府的角色
2009年05月18日 10:43 来源:学习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常为人所攻击的一点是收取利息。虽然官方规定的利率是半年20%,但是地方官员们却常常私自提高利息到30%甚至更多。陕西农民向官家借陈米一石,至还的时候是新的好小麦一石八斗七升五合,“所取利近一倍”。有的记载甚至说实际利率有达到原先设定的35倍的,比高利贷还要高许多。若光是私自提高利率倒也罢了,农民如果嫌利息太高,不要借就是了,多一个可能的借款来源总不是坏事。要命的是,地方官不仅仅擅自提高利率,而且还“抑配”,也就是强行摊派,逼迫百姓借钱。为了保证青苗钱的可回收性,新法原本规定“五户以上为一保”,商量好要借多少钱,大家互相担保。而到了执行过程中,就变成了官府强令富户为各等级贫户提供担保,并向各等级民户摊派青苗钱。收钱时若贫户无力偿还就向富户索取,最终导致所有的百姓都困苦不堪。平时农民对这种摊派还能勉强支撑,一旦遇到灾荒,就再也维持不下去了,纷纷破产。而官府却依然毫不容情的追逼,受灾农户倾家荡产,卖儿卖女卖妻子的情况层出不穷。

  好端端的新法,为什么一执行就走了样?朝廷三令五申不得抑配,百姓“愿取则与之,不愿不强也”,利息一律只取二分,为什么地方官员们却置若罔闻?王安石在鄞县做官时曾经做过类似青苗法的试验,“贷谷于民,立息以偿”,效果很好,为什么推广到全国就出了大问题呢?其实道理也不难理解。宋神宗和王安石想要的是新法的成功、国家的富强和百姓的安康,但许许多多的官员们要的却是自己的升官发财。为了让这些官员努力的推行新法,王安石必须给他们些甜头尝尝。反对新法的一个个被谪贬出京,而对新法表现积极的官员则纷纷得到加官进爵的奖赏。

  这个想法原是不错的,要人干活自然需要给些激励,人家才会干得起劲。然而,对政府官员进行激励却必须慎之又慎。因为政府官员要担负的职责很多,有不少都是难以直接度量的“软”项目,如果只对其中容易度量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进行激励的话,那么官员们必然会将全部精力都放在这几项上,而忽视其他没有激励或是激励较弱的职责。特别是在官员们拥有巨大的权力,而对这些权力的监督又很有限的情况下,他们甚至有可能会以在其他方面渎职为代价来追求在受激励的职责上的高业绩表现。地方官的职责自然是既包括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又包括推行青苗法的。但如果王安石只对推行青苗法进行激励,而不对或是无法对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进行激励的话,官员们必然会只顾青苗法的推行而无视百姓的死活。即使是对推行青苗法而言,也包含着许多小的职责,包括严格执行不抑配不加息的规定,也包括尽量多的发放青苗钱、到期收回本息。规定执行的究竟怎么样是很难度量,也很难激励的,王安石所能够看得到的,常常只有青苗钱发放了多少,收回了多少,赚了多少利钱的数字。那么他也只能以这些数字为根据来进行激励。在这样的激励下,如果官员们缺乏一点监督和良知,就会擅自违反规定,不顾老百姓的死活去抑配、加息,以求得一个好的数字和随之而来的升官发财。这样一来,数字上固然很好看——熙宁六年的青苗利息已经高达292万贯,这是多么伟大的成就!但其代价却是百姓们对新法的怨声载道,长此以往必然会最终毁掉新法的前程!王安石在鄞县试行青苗法时,一切都是亲历亲为,不存在代理和激励的问题,自然容易成功。一旦将新法推广到全国,王安石就不能再事必躬亲,而必须依赖地方官员代理。老革命遇到了激励这个新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就非出篓子不可。

  王安石片面的对官员们进行激励,大行顺新法者升、逆新法者黜的政策是很不明智的。不少投机逢迎的小人靠着瞒上欺下、鱼肉百姓而被当作新法的支持者提拔了上来,这给许多人造成了新党多是奸臣的印象,从而对新法本身也产生了怀疑。一个良好的监督机制可以部分地缓解这些问题,在监督环境下,官员们毕竟不敢胡作非为得太过明目张胆。但这种缓解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因为官员们总还是可以在那些不太明显、不大容易为局外人所看得清的地方做手脚。而在王安石变法的特殊环境下,那些敢于说真话、指出新法在执行中出现的弊端的人常常与守旧派混在一起,难以区分。尤其是他们也经常使用“朝廷不应言利”之类的陈腐观点来攻击新法的弊端。王安石也并没有仔细去区分这些官员与真正的守旧派,而是把这些人统统当成旧党,一并打击下去,这就使得在封建制度下本来就很不完善的监督机制更加不起作用了。监督既然无法解决问题,就只能改变激励了。与王安石原本的做法相比,较好一点的办法是不要给以太多的激励。在有着守旧倾向的中国传统社会中,这样的做法可能会让新法的推行受到更多的阻力,但是,这样至少不会引起对新法的误用和滥用,不会提拔起一批投机小人。诸多地方官员中,总会有些思想开放,愿意推行新法的,如果他们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会对其他地区有所影响,久而久之未必不能有所成就。最好的方法是将推行青苗法的机构从政府中独立出来,变成类似现代的国有银行或信用社的性质,并给以适当的激励。这些机构的权力和职责仅限于推行青苗法,对他们进行激励决不会引起抑配的问题,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这样的权力。他们也许会私自改变利率,但若是利率太高的话只会赶走客户,反而不利于收到更多的利钱,因此比高利贷还高的利息是绝不会有的,利率只会维持在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上。如果守旧势力不算太强,青苗法的推行也不需要官员们特别全身心的投入的话,那么取消激励的方法也许可以最终奏效,但若是不进行激励青苗法就无法推行,那么最后一个安排将是唯一可行的方案。

  这就是说,特定的社会经济领域是不能由政府来主导的,至少是不能由综合性的政府部门来主导。也许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来进行专案处理,但这个时候这一部门实际上已经是一个独立于其他政府组织的机构了。对于一向坚持政府主导的中国传统社会来说,要由独立于政府的力量来推动社会前进的观念恐怕是太过前卫了,激进如王安石只怕也未必能够接受。要政府来做不能由政府做的事情,也许这才是王安石变法失败的真正根本原因吧。

  王安石变法虽然发生在近千年以前,但是其经验教训对我们今天依然是很有借鉴价值的。对政府进行不当激励的情况在今天依然存在,过度投资、滥设开发区、大搞形象工程、任意推出优惠政策等与科学发展观相悖的不合理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GDP、招商引资金额等指标进行片面激励的结果。在地方政府权力过大而监督机制又很薄弱的情况下,片面激励带来的危害尤其严重。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方法是修改对干部的考评方法,以全面发展的目标来代替对特定指标的片面强调。另一方面,对于没有足够的激励就不行的地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让政府退出,只扮演裁判员,而由独立并得到适当激励的机构或人员来担任运动员的角色。

  (作者: 张剑锋)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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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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