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江的两个死罪谈中外“赦免制度”——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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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宋江的两个死罪谈中外“赦免制度”
2009年09月17日 09:19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从宋江的两个死罪说起

  《水浒传》里头直到第七十一回,一百零八将才凑足人数,聚义水泊梁山排座次。但好汉们上梁山的故事倒是大相径庭。众所周知,林冲是被逼上梁山的,卢俊义是被赚上梁山的,李逵则一直就向往过梁山好汉的生活。但头领哥哥宋江错手杀死阎婆惜,这原本是个死罪,此紧要关头,虽梁山里头的领头大哥晁盖是他仗义兄弟,但他最先想到的绝非“落草为寇”,匆忙逃难之时仍想着回来尽孝,仅仅是为了避过风头,等候皇恩浩荡,大赦天下。

  虽然这仅是小说中的场景,但应该不是施耐庵的编造,据考证,仅《水浒传》所描写的宋徽宗时代为例,其在位25年间仅大赦就有26次,平均不到一年就有一次,而早在建立宋朝的太祖赵匡胤在位期间,就已形成了每三年的十一月郊祭大赦的传统。频繁程度令人吃惊,以至于宋江们在犯罪之后躲避风头,等待君王赦免的优惠政策降临,不失为一种逃避处罚的“好办法”。帝王们虽“大赦”频频,但也非仅凭皇帝老爷高兴,还均是师出有名,不外乎皇家里的重大喜事和决策以及社会重大变故和灾难,前者比如皇帝登基、立皇太子、修改年号等等,后者包括皇帝驾崩、连年旱灾、遭遇地震,等等。

  前文所述的宋江,等到的就是因朝廷册立皇太子,而将民间大罪尽减一等科断,于是宋江的死罪也就减成了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其后,宋江在江州浔阳楼题反诗,被黄文炳检举,又被蔡九知府判处“故吟反诗,妄造妖言,强连梁山泊强寇,通同造反,律斩”,又是死罪。梁山兄弟的劫法场,自是后话,不需再表。

  宋江的两个死罪,前者虽是杀了人的重罪,但仍可罪减一等,发配他乡;后者位列“十恶”之中,即使宋江在梁山避多久的风头都无济于事,谋反的罪名之下就没有大赦的指望了,常言道:“十恶不赦”,就是这个道理。

  赦免制度对于中国的民众来说,应该不会陌生,起码类似于《水浒传》流传久远的小说就已经在民众之中浸淫多年,宋江的两次犯罪即是其中一个极精彩的案例。中国封建时期的赦免权,多掌握在帝王之手,赦免罪人是君主专制体制下的一种恩赐,代表了当政者对天下众生的体恤和抚慰,也能够在民不聊生时获得更好的口碑和民意。受儒家伦理影响已久,对礼的教化作用的重视,时时在刑罚之上,在伦理化法律制度的语境中,这种制度是仁政和德政的体现,因此,在更大的程度上,这是一种基于权力策略的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特赦,发生在建国十周年的1959年,主要对象为“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其中就包括了伪满洲国的皇帝溥仪。此后的六次特赦均针对战争罪犯,直至1975年特赦全部在押战争罪犯。这在当时,不能不说是一个极重大的决策,是轰动海内外的重大事件。这一系列主要针对战犯的特赦,的确极大地体现了高瞻远瞩的政治胸怀,对于国际形象的树立,祖国的统一之路的维护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不仅是中国的古代帝王们,也不仅是共和国的缔造者们,遍观古今中外,无论是古罗马,还是当今的美国,虽然赦免制度不尽相同,却是广泛地施行于人间。犯罪的产生和频繁是多个复杂因素作用下的结果,不难想象,只要人类社会存在,犯罪现象就不会消亡,而且,对于犯罪的定义,本身就盖有特定集团或阶级的意志烙印,不是单一或短时的价值观能够作出公正评判的。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越南战争之后,对战争期间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人施行了大赦,因为当时的美国政府意识到,对逃避一场被证明是错误的战争的人来说,科以刑罚,是不人道的。

  但也许,赦免制度的意义还不止这些,不只是对社会现实利益的调整,也不只是个案处理的实质正义把握。建国后的七次特赦,前提均是已经改恶从善的罪犯,对象也基本上是单一的,总体上带有浓烈的政治色彩,因此,与其说是一种法律行为,不如说是一项政治举措。

  规则之治,唯法律是从,难免走火入魔,因为,恶法之下公民的权利难以保护,情理法的冲突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司法的矫枉过正也比比皆是。2009年1月19日,美国总统布什在任期的最后一天,签署了总统命令,给两名已经开始在监狱服刑两年的前边界巡逻员拉莫斯和卡皮扬减刑。此二人因在追击毒贩的过程中开枪射击的执法过当,被控以多项罪名,分别判处在联邦监狱服刑十一年和十二年。布什之所以赦免他们,是因为他们已经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代价,失去了工作和名誉。

  现代意义上的赦免制度,伴随着连绵不息的人类犯罪史,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部宽恕的历史。也许,真正的宽恕,不在于已改恶从善,而是承认,恶即是不幸,惩恶也未必扬善。

  余丰泳

  (作者为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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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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