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祥起诉同心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一案,近日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王庆祥胜诉。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王庆祥是1996年6月天津人民出版社的署名为“爱新觉罗·溥仪遗稿、李淑贤提供、王庆祥整理注释”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这一作品著作权人之一,享有著作权;被告同心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的《〈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中的《溥仪(1956—1967)10年日记》侵犯了王庆祥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判决被告赔偿王庆祥经济损失7万元人民币,被告同心出版社和被告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庆祥对该书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记者 周凡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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