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少林寺上市”无异于瓜分公共景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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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少林寺上市”无异于瓜分公共景区
2009年12月16日 21:06 来源:国际在线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印有“绝密”字样的双方“合作框架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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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林寺上市”无异于瓜分公共景区

  被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辟谣多次的“少林寺上市”或许并非空穴来风,不过这一次秘密运作2011年“上市”的是登封市政府,连少林寺也被蒙在鼓里。香港中旅集团与登封市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书》和《登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显示,双方确定斥资一亿元成立“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其中港方占51%股本控股,少林寺门票经营权等嵩山少林景区资产则被登封市作价4900万元作为入股的一部分。(12月16日千龙网)

  这些年,围绕少林寺种种商业经营行为,社会上一直争议颇多。但对于“少林寺上市”传闻,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却多次辟谣,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少林寺不是企业。现在看来,即便少林寺还能稳住自己,当地政府却绝不愿放弃这块肥肉。少林寺本身不是企业,以少林寺为核心资产成立一个企业却易如反掌。筹划中的“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无疑正肩负着这样的利益使命。

  登封市政府想要整合开发嵩山旅游文化产业,想要借助少林寺这一响亮品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这些想法本身或许只是一种很普遍的官方政绩思维。但是,将嵩山风景名胜区打包作为一项资产,入股一个新公司,以便开展商业经营牟取利益,却不仅有违少林寺和广大公众的意愿,而且显然有违相关法律的规定。

  首先在《宗教事务条例》的意义上,少林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意义上,成立合资公司变相瓜分风景区更是违法无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当然,最为关键的问题还是:少林寺究竟是谁的财产?一个基本的常识是,景区管理机构,仅仅只是一个管理机构而已,它并不是景区财产的所有权人。景区管理机构从来没有向全民支付“购买”景区所有权的价格,全民也从来没有同意将景区所有权“出售”给景区管理机构,挂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头衔的景区资产理当仍应属于全民所有。正如少林寺有关人士所言,“少林寺的财产不属于少林寺和登封市,少林寺属于公共财产,属于全国。”

  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定位,虽然不能直接等同于国外的“国家公园”,既不实行免票也不实行非常低廉的门票;但在本质上,除了景区维护经费财政补贴不足让门票价格明显偏高以外,风景名胜区其实就应该是我们的国家公园。至少,风景名胜区不能被地方政府拿来直接赚钱,正如《风景名胜区条例》所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以政企合作的方式促成“少林寺上市”,无异于对公共文化财产和公共景区资源的变相瓜分。倘若“少林寺上市”顺利成为一个恶劣的先例,可以预见的是,几乎所有的风景名胜区,都将以同样的方式被迅速瓜分。到那时,风景区再搞门票涨价,恐怕连发改委的限涨令都可以置之不理了,因为人家已经是纯粹的企业。到那时,祖国壮美河山,恐将尽数落入企业荷包,从而彻底丧失其公共性和公益性。(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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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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