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委员提案关注维护创作者合法权益——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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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家委员提案关注维护创作者合法权益
2010年03月05日 11:03 来源:中国作家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了解到,参加会议的中国作协副主席陈建功、张抗抗在提案中对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表现出高度关注。

  陈建功在《关于提高稿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建议》中说,30年间,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物价上涨,诸多因素促使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一再调整。据知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经过两次上调已到2000元,而同样作为劳动收入的稿酬从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至今,其个税起征点一直为800元。目前,我国的作家群体中存在很多自由撰稿人和专业作家,稿酬是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从劳动周期来看,创作作品是一种特殊劳动,要经历查阅资料、收集素材、采访创作、修改润色、定稿交稿、出版印刷、获得稿酬等多个过程,其间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作家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不能以年、月、日简单计算劳动周期。目前2000元的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是以月为时间周期的,而通常一本书的写作很少在一个月内完成,目前稿酬的个税起征点不仅未与月薪的起征点拉平,而且远远低于后者。这种状况显然不合理。所以,稿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提高至2000元。这是稳定作家队伍、繁荣文艺创作的需要,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陈建功还提交了《关于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付酬办法的建议》。他说,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有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出版的文字作品、录音制品的付酬标准一直没有国家统一规定,通常由使用者与权利人自行约定。2009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三种计酬方式: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但这只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情形,并未涉及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计酬方式。据了解,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年播放文字作品数量庞大,由于没有国家统一付酬标准,文字作品被播放后,作者常常遇到拿不到稿酬或稿酬太低的困境。因此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付酬办法,具体付酬方式可参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张抗抗与王兴东委员递交的联合提案中,进一步坚持他们去年提出的“在国家影视作品重要奖项中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的建议。他们表示,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旨在提升文艺界乃至全社会对于原创的尊重意识,希望得到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我们将坚持继续提案,直到该提案以科学民主的态度被采纳。

  张抗抗、王兴东在提案中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实施以来,维护、保护原创作品和作者的著作权益已经提升到战略高度。中国影视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而构成影视版权的核心是剧本的版权,且剧本的版权大多来自改编小说的版权。因此,原创作品的文学形象是影视之源。所谓原创和首创,即在知识产权的生成过程中拥有法律必须保护的两项权利:发现权与发明权。没有原创的发现与发明,就没有以后影视发展的一切。因此,尊重原创、奖励首创,无论是从知识产权法理还是从建立文化发展的创新机制来说,都是必须遵循的原则。近年来,某些现象令人担忧。如未经原作者授权即剽窃抄袭文学作品内容和细节;即使根据原创文学作品改编的影视剧,未经作者商议将原著的精神内容任意篡改;拍摄中还出现不许演员看原著小说的规定;影视作品制作完成后播映时,原著作品的名称、原著作权人的名字往往消失不见,甚至连剧本编剧的署名都受到排挤,成为被影视制作公司和大众“遗忘的角落”;一旦影视作品轰动或是得奖,剧本改编者很少能够进入奖励机制,小说原作者在媒体报道中淡化出局已成惯例,不尊重原创已成恶习。这些现象不仅造成涉及影视著作权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极大地降低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损害了原作者的创作权益,更模糊了公民对于原创著作权人的理解与尊重。长此下去,形成恶性循环,中国影视产业就会出现源头无水、树下无根的现象。

  据此,张抗抗与王兴东重申提案的三条建议:一是建议在“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等国内大型影视评奖中增设“最佳剧本改编奖”,以尊重和保障原作者和改编者的双重权益,使我国的影视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为科学有序;二是建立电视剧送审作品必须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的制度;三是媒体在宣传影视改编作品时要尊重原作者在影视产品中的一切权益,各类海报、影碟封面、获奖媒体都不得侵害原著的署名权和荣誉权。应当对媒体从业人员进行著作权法培训,逐渐形成维护知识产权的共识。

  此外,针对泛滥猖獗的网络文学盗版现象,张抗抗还在此次全国政协全体会上提交了关于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提案,呼吁有关部门给予足够的重视。她指出,目前,我国具有较大规模的文字作品盗版网站数万家,中小盗版网站多达百万家;点击率排名前10名的网络小说,在互联网上被非法传播的次数动辄超过千万。网络传播的正版内容和盗版内容的比例为1:50,即网络正版经营每收入1元,就有50元因盗版而流失。而网络盗版因其取证困难,处罚条款和行动均不到位,相关部门对网络著作权保护不力,已经严重危害了创意产业的发展。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搜索引擎已成为网络盗版的保护伞。受经济利益驱动,搜索引擎服务企业对网络上的影视、音乐、软件、文学盗版未尽监测、删除和屏蔽义务。

  张抗抗特别提到,某些拥有强大资本、技术和人力优势的企业,视盗版为牟取暴利的手段,把盗版从散兵游勇状态变成分工有序、结构完整的灰色产业链。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这些从事盗版的企业甚至在传统盗版模式之外衍生出形形色色的新类型盗版,包括利用网络搜索间接侵权、以假搜索方式提供侵权内容、恶意深度链接、通过贴吧和文档交换等方式怂恿网友上传侵权内容等等。

  张抗抗认为,在政府部门的积极倡导、正版企业的引导以及用户自身意识提高的综合因素促使下,近两年来盗版用户虽然呈下降趋势,但仍有大量用户使用盗版,全民的正版意识亟待加强。为此,她提出一系列相关建议。一是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代表、法律界人士组成的创意产业侵权行为认定委员会,强化对网络侵权的界定,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严格的网络侵权标准。二是发挥网络法律专家的作用,填补我国著作权法中目前有关制止网络侵权的法律漏洞。明确网络侵权的范围和内容,达到以一个普通人的认知能力也可以发现并举报网络侵权的切实效果。三是修订著作权法中有关网络侵权的处罚条款。加大惩罚力度,对盗版行为恶劣、侵权程度严重的侵权人使用刑法进行处罚。提高侵权人的盗版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盗版。四是建议司法机关降低网络侵权的立案门槛。法院可以发调查令要求网络主管机关提供侵权网站的信息。即使无法查清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人,法院通过确认侵权并判决关停侵权网站,网络著作权同样可以得到适当保护。五是强化中国互联网行业协会、文字著作权协会等行业协会在组织调研、出具鉴定报告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和权威。

  武翩翩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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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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