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庆维权的民事诉状——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文化新闻
    西门庆维权的民事诉状
2010年06月24日 10:49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原告:西门庆,男,汉族,生于距今六百五十多载的元代末年,职业中药铺老板;原籍住址山东阳谷县衙门西大街甲字1号,后迁至山东东平府清河县(今临清市)府门东大街乙字2号,现住地府大道地狱花园-18层018号。

  诉讼代理人:兰陵笑笑生。

  被告:阳谷县人民政府、临清市人民政府、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冥币100亿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冥币5000万元;

  3.判令被告停止一切侵权活动,并在正式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一切影响。

  事实与理由:自元代进士施耐庵于《水浒传》里让俺出生、明代兰陵笑笑生在《金瓶梅》中给俺迁址并大肆演绎本人的风流逸事以来,“西门庆”三字就与“大淫棍”、“大坏蛋”形影不离,俺的臭名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被永远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正常人谁也羞于与俺为伍,都怕这个名字玷污了自己的耳目。

  然而,正如俗语所说,山不转水转、人不转运转,最近几年俺却似乎一夜之间成了香饽饽,不但原籍山东聊城市的两个县、市以本人为荣、大打“名牌效应”,就是远在安徽的黄山市徽州区也拉俺认祖归宗,想借此“振兴旅游业”,真叫人大跌眼镜了——

  2003年10月,阳谷县政府投资3400多万元修建狮子楼旅游城,让演员公开表演俺和潘金莲的隐私生活剧;2006年,阳谷县政府投资5600万元,建设了占地1.6万多平方米的“水浒传·金瓶梅文化旅游区”,并在其中的“西门庆故居”用塑像再现俺和潘金莲幽会的情景,悬挂俺与七个妻妾的彩色图像。

  临清市在占地8公顷的“金瓶梅文化旅游区”中建造了王婆茶馆及戏楼等景观,上演《武大捉奸》的剧目;台上台下还可形成互动,观众只要交钱,就能亲身体会俺的奢侈生活,并制成光盘留念。据悉该项目投资约3亿元,年综合收入达6000万元。

  黄山市徽州区有关部门竟然考证出俺是“徽商”,投资2000万元开发“西门庆故里”,并于2006年5月1日对外开放,引得媒体云集,以至于部分景点挂出了“拒绝采访”的牌子……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方作为一级地方政府,理应健全法制,带头遵法守法、依法办事,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堂堂的法人单位竟知法犯法,任意侵害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以致俺西门庆在寿终正寝几百年后还不得安宁,又陷入民众口诛笔伐的汪洋大海,再次成了过街老鼠——这将影响在地狱的继续改造,让俺永无出头之日了呀!

  也许被告会说,“西门庆”留的只是丑相、臭名和骂名,岂有“侵害”之说?既然如此,被告为何还要如蝇逐臭,变着法儿从俺身上谋利?再说了,《民法通则》中并未对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利划分善恶、美丑,也没有说哪些权利可以侵害吧?有鉴于此,原告再次重申:要求司法机构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冥币100亿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冥币5000万元;判令被告停止一切侵权活动,并在正式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一切影响。

  具状人:西门庆 庚寅年四月初四

    柳 洫

参与互动(0)
【编辑:蒲波】
    ----- 文化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