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10月1日电(记者 付美斌)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卫国介绍说,海南省是最后一个通过颁布《条例》的内陆省分,《条例》的颁布是海南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海南省红十字事业将步入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赵卫国说,《条例》突出理顺管理体制及完善工作机制。《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资助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设置独立机构和账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此条款是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理顺工作体制的重要核心工作内容,也为海南省红十字会将来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另外,《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将红十字会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进一步明确了红十字会事业的经费问题。同时,该条款还明确政府的财政预算是用来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的专项公益性救助项目或者服务项目。此款具有前瞻性,在国内各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属理念上的创新之举。
赵卫国认为,《条例》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红十字法律、法规,无偿播放、刊登或者发布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公告、通报和公益广告。此条款为加大宣传红十字会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这样,将增强人们对红十字事业的充分了解和认同,让全社会都参与到其中来。(完)
参与互动(0) | 【编辑:庄百万】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