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状元因丑杀同学 心理创伤成性格暴躁诱因——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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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状元因丑杀同学 心理创伤成性格暴躁诱因

2010年09月15日 09:29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曾世杰(右)的一本高中时期的笔记本上,放着一张当年他和好友的合影。本报记者 王鑫昕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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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学期开学了,当同学们踏进大学课堂时,曾世杰只能待在看守所的铁窗内,等待法院的判决。

  2010年3月30日晚,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信息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曾世杰手持刀具,在校园内制造了1死2伤的惨案。

  9月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曾世杰申请进行精神病鉴定。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由于曾世杰高中阶段成绩优秀,案发时正在重点高校就读,知情者对此无不感到震惊。

  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曾世杰的家乡和学校,寻访与他相熟的亲友与同学,试图还原他的求学与生活经历,探寻这起校园惨案发生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为今后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提供借鉴。

  案发后深刻悔罪

  案发当晚,曾世杰杀人的消息通过QQ群、BBS、贴吧等公共传播渠道,在四川大学校园里快速地扩散。次日,四川大学发布公告证实了这一消息。

  9月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曾世杰杀人案,庭审过程对案发前后的情况进行了还原。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世杰自感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及自身相貌等原因受到别人歧视,产生了杀人泄愤的念头,于2010年3月30日21时许,携带事先准备的尖刀,到四川大学江安校区环形大道北段路旁,先将本校学生被害人唐某刺伤后,又将被害人彭某当场杀死。随即,被告人曾世杰又窜至四川大学江安校区建筑与环境学院楼后的“沫溪”旁,持刀捅刺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被刺伤后立即与其搏斗并将被告人曾世杰控制,曾世杰被闻讯赶至的保安和警察挡获。

  起诉书显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因胸背部刺创致心、肺损伤大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唐某被鉴定为轻伤,张某被鉴定为重伤。

  据旁听了庭审的记者回忆,曾世杰的家人没有参加庭审,但有一些他的大学同学前来旁听。从进入法庭到退庭,曾世杰始终埋着头。

  在曾世杰向法院提交的个人陈述中,开头是这样写的:

  “尊敬的审判长,我是罪犯曾世杰,对我所犯下的罪行深感后悔,也为自己的行径感到可耻与唾弃,为自己肮脏、罪恶的灵魂感到羞耻。在此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致以真诚的歉意——对不起。对自己走上这条路致以深刻的反省与剖析……”

  庭审中,曾世杰在做最后陈述前向到庭的受害人家属鞠了两躬,说了两声“对不起”。

  在其字迹工整、长达3页的个人陈述的最后写道:“我知道我所犯下的罪行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我今年才20岁,还是一名在校生,希望法院能对我减轻处罚,给我一次机会。我将努力改造、深刻反思,用一生中剩下的时间为自己洗罪。”

  在曾世杰的辩护人姚飞看来,曾世杰杀人的事实很清楚,此案在证据上也没什么可辩论的,“故意杀人是可能被判死刑的”。

  开庭前,姚飞在看守所与曾世杰进行了一次会面。当被姚飞问起“你后悔吗?如果时光能够倒流,你还会不会杀人”时,曾世杰表示,“如果真那样,我绝对不会去杀人,我太对不起死者了,他们是无辜的!”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曾世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曾世杰的刑事责任。

  在辩护意见中,姚飞请法庭不要判处曾世杰死刑,理由包括“法律的最大价值是让人有尊严地、自由地生活。被告人曾世杰是因为受到其心理难以承受的‘相貌歧视’,才在无意识控制下伤害他人的”,“被告人有自我认罪、也有当庭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悔罪意思表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不判处被告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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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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