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2)——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教育新闻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2)

2010年10月12日 18: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优先考虑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报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地要定期对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试办的《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新设《目录》外专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各地要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停该专业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8号)同时废止。

参与互动(0)
【编辑:李季】
    ----- 教育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