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日),记者从锡山法院了解到,2001年至2008年,仅锡山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共计575人,至2010年6月底因重新犯罪已被判决的为66人(重新犯罪时,部分已为成年人),占11.5%。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趋势正日趋严峻。
根据统计,未成年所有重新犯罪人员均为男性,而且以二次犯罪居多,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较高。罪名重合的计44人,占66.7%,主要为盗窃。外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多于本地未成年人。而且这些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所有重新犯罪人员均为初中以下文化,34.8%人为小学文化或小学辍学,74.2%的人未完成九年义务制学习。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重新犯罪人员基本都存在家庭结构不完整现象。父母离异和一方去世、母亲离家出走多年没有音讯等家庭的有24人,占36.4%。这种情况在本地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更为明显,占60%。更让人痛心的是,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较短。其中,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的有4人,占6.1%;刑释或非监禁刑考验期满一年内重新犯罪的有33人,占50%,其中不乏刑释后一个月内就重新犯罪的现象。刑释后三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占到了84.9%。
对于犯罪原因,法院人士指出:首先,家庭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家庭结构的不完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使这些初犯后的未成年人在再次进入社会后,依然得不到家庭的正面引导,再次融入原有的不良社交圈。其次,遭受社会歧视,产生逆反心理。社会上的一些人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存在偏见、戒备的思想,使初次犯罪后的未成年人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和对社会抵触报复情绪。在就业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值得指出的是,这些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后的惩罚未达到矫治效果。对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处刑一般是从轻或减轻,并尽可能地适用非监禁刑。但一些未成年人未引以为戒,反而认为犯罪后可以 轻判,再次犯罪。此外,由于人员流动性大,社会控制的效能下降,部分刑释人员处于失控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特别是外地未成年人,难以开展帮教工作,这部分刑释后的未成年人既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也难以有正当的工作,相关部门无法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行为动态,当其再次出现犯罪苗头而没有相应的措施予以扼制。
锡山法院的法官认为,有效地减少未成年人再次犯罪,除了提高未成年犯教育改造质量,努力办好未成年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使每一名未成年犯都能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其今后回归社会、自食其力的能力,最终实现刑罚执行职能专门化、目标单一化之外,还需要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与帮教措施的有效运行。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前评估要真实全面,客观反映社区意见,预先落实好监管帮教措施。对于进入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罪犯,在加强监管及人生观教育的同时,要着重于加强其学业、技能教育,为他们创造入学和就业机会,避免因经济困难、生活无着而重新犯罪。(赵晓燕 路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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