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权利义务双重丧失之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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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主任:权利义务双重丧失之惑
2009年08月26日 14:20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针对新时期基础教育的发展要求,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在工作量、待遇以及教育学生等方面强化了班主任的权利,其中还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8月24日新华网)

  《规定》甫一发布,便招致众多的非议之声。有人认为,班主任批评学生犹如人要穿衣吃饭一般,教育部实在是多此一举。表面上看,这种讥讽似乎切中了要害,实际上则是闭目空谈。班主任批评学生既是权利,更是义务,当这种义务甚至要以法规的形式三令五申时,我们需要了解:现阶段的教育究竟是怎样一个实际情况?

  古人说“天地君亲师”,崇尚严师高徒的教育方法。随着时代的进步,各种教育观念层出不穷。一线教师对于教育改革往往处于“失语”之境,真正拥有话语权者是各式专家。专家们大多理论储备丰厚,张口闭口就是苏霍姆林斯基、杜威,而实际上自己早已远离了一线,或者干脆博士一毕业就搞研究。现在的教育提倡向欧美学习,追求宽容、开放……不要说体罚,专家们甚至创造出了一个针对批评的新词汇———心罚。批评学生如果造成“事故”,小则领导批评、家长找上门来,大则行政处分、调离岗位。

  趋利避害乃是人之本性,教师又安能例外?利剑高悬,部分教师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切都以保住饭碗为宗旨。懒得管、不敢管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教师既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也未能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教育部出台《规定》正是基于此种语境之下的产物,可谓对现状的一种转向与反拨。但是,《规定》中的“适当批评教育”依然乏善可陈,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国外在倡导开放式教育,背后有着一整套严密的制度作保障,而国内则空空如也。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瑞士法院甚至对旷课的学生要处以罚款。教育部如想《规定》发挥实效,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否则,权利与义务双重丧失的无奈依然会长久存在。

  《规定》只是一个信号,意味着有识之士们认识到了问题所在,但要想彻底革除教育界的浮躁陋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雷志华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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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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