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教育还是暴戾? 黑龙江立法阻止早恋引争议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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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教育还是暴戾? 黑龙江立法阻止早恋引争议
2009年09月01日 10:2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将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用立法的形式制止未成年人早恋,引起舆论广泛争议。

  “立法可以制止早恋”

  法律有刚性的一面,还具有引导、教育功能,即鼓励人们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条例》中的“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体现的正是法律的引导和教育功能。纠正未成年人早恋行为,针对的主体是父母或者监护人,将监护人的责任提升到法律层面,为未成年人设置一道保护屏障,体现的正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心。也就是说,《条例》是通过监护人的引导,来规范未成年人的早恋行为,并不是直接对早恋行为本身实施处罚,这也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遥相呼应。

  “立法在鼓励父母们的暴戾”

  未成年人早恋,是一个非常微妙的问题。历来感情的问题,在父母和老师的引导下,会慢慢得以改变认识,纠正过来,而极少有通过粗暴的“制止”能奏效。有些学生,对于感情的东西可谓是义无反顾,“若为爱情故,什么都可抛”,所谓的“制止”通常只会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加剧他们与父母与老师对抗,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其实,没有立法规定,父母家长们也常常在“制止”——其中不少就包含棍棒形式,不过,迄今为止,这种“制止”收效甚微。立法者在立法中又鼓励

  “甚至强制父母们去制止早恋,是不是在加剧父母们的暴戾呢?”

  如今对于早恋问题,父母家长与老师们早就有些神经过敏、神经兮兮的了。他们盯着子女和学生的一言一行,生怕他们与异性进行交往,一有风便是雨,要是真有风雨,那肯定是雷电交加了。如今,连法规都肯定“对未成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而偏偏这部法律对于什么是早恋没有区分而且事实上也无法区分清楚,子女和学生们岂不是要生活在家长与老师的更大的阴影之下吗?

  “‘制止’早恋没法操作”

  封建社会,家长“棒打鸳鸯”,拆散恋人的成功率很高,《红楼梦》第33回就是“不肖种种大受笞挞”。那时的家长制威力强大,但还是有人发出“花花草草随人恋,生生死死随人愿,便酸酸楚楚无人怨”的反抗声。如今的孩子都有民主意识,再加上谈恋爱“阻力越大,反抗也越强”的规律,如果家长强行“制止”,效果可以想见。

  异性相吸,是人的天性,只有在尊重它的前提下,善加疏导,才能让孩子自己作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选择。我怀疑黑龙江在制定这个“条例”时有没有征求过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专家的意见,要么是错找了冒牌专家?(陈爱和 洪信 许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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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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