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中戏水发生口角 女生河中捡鞋溺亡 扔鞋男生领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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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中戏水发生口角 女生河中捡鞋溺亡 扔鞋男生领刑
2010年04月09日 10:42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汾江河游泳生口角 女生河中捡鞋溺亡

  扔鞋男生领刑两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赔偿29万元

  南方日报讯(记者/唐梦通讯员/陈操发)河中戏水与人发生口角,初中学生杨某将其中一名女孩的鞋子扔到河中,不料小女孩捡鞋子时溺亡。禅城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附带民事赔偿29万余元。

  案件回放

  据了解,今年18岁(1992年11月出生)的杨某是禅城区张槎古灶人,事发时系禅城区某中学学生。据法院查明,去年8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其表弟招某在汾江河游水时,与在靠岸边河里嬉水的被害人席某、张某等5名小女孩发生口角。

  杨某上岸后,招某叫其扔席某等人的拖鞋下河里,杨某遂将张某放在岸边的一双拖鞋和钥匙扔进河里,期间双方还互相泼水,招某则在岸边向河里扔石子。随后席某到河里捡拖鞋,杨某与招某看见水淹到席某脖子时离开现场。

  不料悲剧随后发生,据席某的同伴回忆,当杨某与招某离开约一分钟后,席某捡到拖鞋返回时,不慎滑向河深处,不谙游泳的席某叫了“救命”,同伴过去拉她,但是没有拉到,席某就沉下去了,等同伴叫来人救援时,席某已经溺水身亡。当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

  据了解,溺亡的席某出生于1998年,生前在禅城区某小学就读。其父母于2006年开始在佛山打工,居住在张槎。事故发生后,杨某家属向死者家属共支付了2.5万元,后杨某家属又向法院交来7.5万元用于赔偿。

  庭审直击:

  被害人父母不满赔偿数额已上诉

  去年11月6日,禅城区检察院以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禅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席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招某及两人的父母赔偿44万多元。

  禅城区法院审理后则认为,根据现场勘察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地河面较为开阔,且风浪较大,杨某离开现场前,席某捡到拖鞋时水已淹至其脖子,杨某也察觉到被害人不会游泳,作为已接近17岁的杨某,应该会意识到他扔鞋的行为会引致席某捡鞋而存在溺水危险,由于杨某的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导致席某溺水身亡,故此可认定被告人杨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也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法院指出,杨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杨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杨某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其家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

  法院还认为,杨某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应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考虑到席某父母存在监护上的过失,可酌情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因此,综合双方过失大小,法院酌定杨某应对被害人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除已支付的10万元外,杨某还应赔偿19.142029万元。因杨某行为系招某怂恿所致,两人具有共同过失,招某应负连带责任。由于民事被告人杨某、招某是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作为他们监护人的父母承担。据此,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杨某父母向席某父母赔偿29.142029万元(包括已支付10万元),招某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父母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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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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