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大学毕业生可在家开公司创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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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规定大学毕业生可在家开公司创业
2009年07月14日 08:08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的,可根据新增吸纳人数多少,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昨日下午,记者从省人事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凡2009年以后在川创业、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都享受政策扶持。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最高奖10万

  《意见》规定,从今年起,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将不受资金数额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法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高校毕业生以股权出资自主创办企业。“此外,按照相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可以以家庭住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省人事厅相关负责人说。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享受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额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营业税。

  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的,可根据新增吸纳人数多少,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专家队伍指导大学生创业

  在创业金融支持方面,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延期1次,延期不超过1年。

  在创业服务方面,拟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一支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根据高校毕业生创业需求,向其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另外,对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可按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用工人数、经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等情况实行实名制定额缴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前6个月实行渐退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田睿明 戴元章 本报记者 雷浩然 陈松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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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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