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见习应纳入工伤保险 让“准劳动者”获保障——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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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见习应纳入工伤保险 让“准劳动者”获保障
2009年07月27日 14:23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专家建议让“准劳动者”以低缴费获得必要保障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马汉青报道: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连日来,各界纷纷建言献策。今早,广东一些知名的劳动社保专家透过《羊城晚报》建议:应该将实习、见习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让“准劳动者”以低缴费获得必要保障。

  实习生工伤权益维护难

  据了解,时下学生实习、见习期间遭遇意外事故并不鲜见。很多职业学校按照教学安排,学生最后一年一般到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完全是按正常生产进行管理的,面临着与其他劳动者一样的工伤风险。更有甚者,有个别学校违规与“缺工”企业联手,以“实习”为名把学生当作了廉价劳动力,出现有学生工作中致病、猝死的严重后果。而由于学生不属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结果,在实习单位发生意外,明明与工作有关,却不能按工伤处理,只能走民事途径,这方面纠纷不断,学生正当权益难维护。

  近年,随着大学生就业难度加大,有关部门也在力推“准就业制度”,即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见习,但不算就业。这些毕业生,同样面临着工作中发生意外的风险。

  工伤保险费率并不高

  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指出,实习、见习虽然工伤风险不一定很高,但一旦发生,就可能很严重,超出其中某一方的承受能力。按工伤事故与按民事途径,两者在单位责任、举证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保障力度就有很大差别。其实,有关部门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希望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解决,但商业保险的赔付往往不足。既然实习生、见习生参与了单位的生产过程,单位是有相应保障责任的。这次《工伤保险条例》要修改,可以规定,对学习、见习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来执行,允许其参加工伤保险,化解这方面的风险。

  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认为,实习、见习生可视为“准劳动者 ”,养老、医疗等社保可先不考虑,但工伤保险的情况比较特殊,应该将其纳入。目前限于无上位法支持,各地即使想用工伤保险帮实习、见习生也不行。显然,《工伤保险条例》的突破是一个关键,趁这次机会修改很有迫切性。

  据了解,工伤保险费率并不高。以广州市为例,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风险程度,为工资的0.5%-1.5%,今年还临时下调到0.4%。即月工资1000元,单位每月只需为其缴纳4元,就能获得很大的保障。上述专家表示,将学习见习纳入工伤保险之后,在具体缴费等方面,还可以作出更灵活的规定,进一步降低单位的负担。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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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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