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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体罚惯了还是缘于酒后无意识?

2008年09月03日 17:35 来源:荆楚网 发表评论

  北京通州区永乐店中学高一(7)班班主任傅晓龙酒后对学生施暴,动手抽打学生面部,并责令多名学生自抽耳光,时间长达1个小时之久,20多名同学被打。据悉,傅老师还一度要求学生用抽嘴巴的方式选班干部。(9月2日《北京晚报》)

  但凡有过喝醉经历的人都知道,在酒精作用下,人会产生某种下意识行为。但是只要意识还没有完全丧失,那么即使在醉酒状态下,人的基本理智还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该班主任对学生施暴,虽然缘于喝酒,但足以说明他平时已经习惯了这种“家长制”作风,习惯了体罚式教育。酒后肆无忌惮的抽打无辜学生耳光,只是他平时教学作风在酒精作用下的延续,和施暴程度上的递增而已。因为有学生反映——傅老师曾经要求他们用抽嘴巴的方式选班干部——这是其清醒状态下随意体罚学生的铁证。

  学校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义务。而事实上学生在老师面前是一种什么情形呢?在笔者的印象中大概称不上俯首贴耳,也决不能昂首挺胸的;稍有“不听话者”遭到怒颜呵斥事小,不遭体罚和变相体罚已经算是万幸了。君不见学生见到老师就像老鼠见到猫一样胆战心惊,唯唯诺诺,一副小心谨慎的模样吗?可以想见,和西方国家那种亦师亦友式的师生关系相比,我们这种环境教育出来的学生,怎么能有自主和创新精神呢?更为重要的是,体罚式教育还有一种可能的走向,就是“逆向成长”,即在长期高压下产生叛逆性格,从而成为“问题青年”。

  有什么样的教育,就将有什么样的国民和社会。学校教育的目的是“教书育人”,学生违反纪律和校规,可能影响教学;老师用体罚的手段制止,可能解决一时的教学秩序。但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育人”的问题。体罚学生是一种暴力,是一种“破坏”,它带给学生的不仅是身体损害,而且是极大的心理损害。从这一点上看,体罚式教育,破坏的是教育规律,损害的是学生的正常心理和人生价值判断。

  这起班主任酒后施暴案,虽然学校表态会严肃处理,若涉嫌违法,还会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但学校和司法机关能够补偿的仅仅是某种“物质形态”,已经受到损害的“学生心灵”,是无论如何无法补偿的。作者:贾如军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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